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整体保护原则来源于文化生态的整体性原理(笔者已另文阐述)。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不仅要保护文化遗产形体的完整性、历史信息的完整性、审美信息的完整性,而且要保护作为文化遗产存在条件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完整性。许多文化遗产项目未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其原因就在于完整性和鲜活性的缺失。
重大工程建设应当尊重文物遗产的整体性。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整体性原则对重大工程建设提出的要求是,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重大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对文化遗产影响评估,制定合理的建设施工方案,使重大建设工程对文化遗产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整体性原则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保护自然遗产与保护文化遗产并重
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关系。自然遗产是文化遗产存在的环境条件,自然遗产被破坏将会导致文化遗产被破坏。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所获得的收入也可被用于对自然遗产的保护。
(二)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重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互为条件、相互依赖的,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方的保护有利于另一方的保护,一方的损害将会加剧另一方的损害。首先,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物质文化遗产的衰亡将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亡。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灵魂),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将使物质文化遗产因缺乏思想内涵而走向僵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要重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要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www.daowen.com)
有学者指出,传统文化保护不仅要关注传统文化的物质形态,而且要“关注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4]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隐含着中国文化的精神和记忆。例如,中国的四合院隐含着聚族而居、孝敬长辈、家庭和睦、勤俭持家等文化信息;中国的胡同隐含着邻里相让等文化信息;中国的传统村落的建设尊重原有的地形地貌,就地取材,合理设计,隐含着守望相助、人与自然和谐等文化信息。物质传统文化是精神传统文化的载体,物质传统文化消失了,精神传统文化也将会遭受摧残。如果中国传统的物质文化消亡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和记忆就会因为缺少载体而进一步消失。
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要求将自然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
(三)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原则
现代的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则强调不仅要保护单体文物古迹,而且要保护作为文物古迹存在环境的传统聚落,还要保护承载传统聚落的自然生态。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区所处的自然环境与文化遗产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应当实行一体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居民(原住民)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文化元素,要尊重原住民的意愿,不能将他们强制迁出。要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让原住民留在保护区内,继续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再创造。一些地方在景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将原地居民强制迁出,不仅会使有形文化遗产成为没有生气的死遗产,而且会使依托有形文化遗产而存在并由原地居民加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走向消亡。也有些地方在景区建设过程中,注意征地拆迁的谨慎克制,在保持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前提下,将原地居民留在景区和自然保护区内。这样,可以保持原地居民文化的完整性,保持景区的文化魅力。
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名录的制度隶属于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制度。国务院于2008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21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保护法是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重要组成内容。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整体性原则重新解释文物保护法。过去的文物保护观念强调对单体文物古迹的保护,忽视对文物古迹所在环境的保护。这是形成城市改造观念的思想原因之一。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出现了过度开发,使文物古迹剩下了孤零零的点,文物古迹与周边环境的联系被隔离了,文化发展的脉络就将被割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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