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搭伙养牛案。村民甲和村民乙达成了一个口头合同:甲承担主要出资,乙出资300元购买一头耕牛。甲负责喂养,并承担牛受伤或死亡的损失。乙只用牛,不负责喂养,也不承担牛死亡的损失。多年来,该合同一直得到履行。后来,乙认为当年的口头协议是“合伙”合同,要求分割财产。法官考虑到我国的民法并未列举“搭伙合同”的类型,按“合伙”合同作出了判决。[28]合同履行的情况可以证明当年的口头协议是搭伙合同,而不是合伙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搭伙合同的情况下,可按照民间的搭伙习惯审理案件。
按照搭伙习惯审理案件更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更有利于解决纠纷,终止争端。在民事司法方面,发现民间法并适用民间法应是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
搭伙合同的规则是典型的民间法规则,它不是国家制定的,而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国家法承认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有益规则有利于保护民间社会的规则创新、制度创新能力。有学者认为:“吸收习惯也是保持制定法富有生命力,使之与社会保持地气,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渠道。”[29]民间法可以为国家法的制定(立法)提供借鉴(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许多国家法就是在总结民间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国家法在制定过程中不注意从民间法中汲取资源,甚至对民间法采取排斥的态度,单纯依赖理性建构(脱离民间法实践的理性建构自然是空中楼阁)和法律移植,国家法就有脱离实际、走向僵化、脱离大众的危险。一个民族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不能割断传统与现代的联系,应当注意尊重传统,注意保留传统的风俗习惯中的有益因素。民间的搭伙习惯就是传统文化中存在有益因素的一个例证。民间法产生于民间社会,吸收了无数人的智慧,体现了民间社会的制度创新能力。发挥民间法的作用有利于发挥民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民间法可以为国家法提供可借鉴的资源。
例如,搭车习惯。2013年8月中旬,笔者在青海藏区的玛多县城路口搭车到花石峡镇,对民间的搭车习惯感触颇深。青海地广人稀,两个居民点之间距离较远,客车班次稀少,游客求搭车的愿望较强,接近乞求;而车主求搭车营利的愿望不强,即使收取少量费用也难以弥补成本,接近施与。搭车与打车(包括拼车)相比,车主的责任是不同的,搭车车主的责任低于打车车主。如果游客因为车祸受伤或死亡,无偿搭车的,车主可以免除责任;搭车收取少量费用的,可以减轻责任。民间的搭车习惯可以为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国家法承认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合法性(www.daowen.com)
美国的阿米绪人(Amish)是源于欧洲的一个基督教新教团体。阿米绪文化属于农耕文化,遵循传统农耕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具有回归自然的特征。他们抵制现代文化对传统文化的侵蚀。他们使用人力或畜力进行耕作,拒绝在农田里使用农业机械,把马车作为主要的运输工具,并拒绝在家里使用电话。
阿米绪人的习惯与美国各州的义务教育法在学龄规定上发生了冲突。美国各州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学校教育必须到16岁。而阿米绪人为了防止少年过多地接受现代文化,从而对自己的文化传统造成不利影响,要求少年于14岁退学并参加田间劳动。阿米绪人的习惯与州义务教育法争议的受教育时间为2年。
1968年开始,威斯康星州政府开始在阿米绪社区强制推行义务教育法,对拒不执行者采取了强制措施,学生被押上校车,父母被逮捕。阿米绪人认为州政府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开始了争取权利的诉讼之路。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斯康星州诉约德尔案”的判决中支持了阿米绪人的权利主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威斯康星州的法律要求阿米绪人接受学校教育必须到16岁的规定侵犯了阿米绪人的宗教权利;州义务教育法应当考虑阿米绪人特殊的宗教信仰,给予其2年的受教育义务豁免。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在判决意见中指出:“我们不可忘记,在中世纪,西方世界文明的很多重要价值是由那些在巨大困苦下远离世俗影响的宗教团体保存下来的。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阿米绪和类似他们的人就是错误的。一种与众不同甚至于异僻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干涉别人的权利或利益,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不同于他人就遭受谴责。”[30]在阿米绪人的不断争取下,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对其习惯给予了承认。该判决的启示至少包括如下两方面:第一,该判决体现了美国主流文化对传统文化的承认。美国主流社会最终承认了阿米绪人的自主权利和阿米绪文化的独特性。传统文化具有合理性、合法性。传统文化是合法文化,不是非法文化。原住民有选择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自由权利。阿米绪文化的存在还引发了人们对以物质主义、消费主义为特征的现代文化的弊端的反思。第二,国家法在能够维护法律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容忍特例。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濒临灭绝的传统文化(包括传统习惯)可以作为国家法变通的理由。阿米绪习惯中的受教育期限与国家法的受教育期限大部分是一致的,只是有2年的差别。国家法出于尊重习惯的理由而在受教育期限上作出变通并不会影响国家法的权威。我国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某些特殊的法律(如携带枪支、刀具,允许抢婚风俗存在等)就没有威胁到整体的法律秩序。
(三)国家法尊重民间社会的自主权
例如,孟母堂被禁案。2005年,在上海松江出现了一所名为“孟母堂”的私立学校。其教学内容突出中国古代的《论语》《易经》等典籍。全国各地有许多家长送子女来该校学习。2007年,上海市教委认为,该校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办学,责令停办。[31]首先,应当落实地方和学校的教育自主权,体现教育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国家对民办教育规定了过高的准入标准(俗称“门槛”)和过于繁琐的审批手续,在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科书等方面有过于严格的要求。该做法的弊端在于:限制了公民兴办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利;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利;限制了公民的受教育选择权,限制了公民为子女选择受教育的机构和方式的权利。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政策应当相应作出如下调整:第一,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国家法规定的准入标准和审批手续应当合理,不能过高。第二,降低教学管理统一性的要求。国家对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要求不宜过高。上海市教委应对“孟母堂”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如果某些方面未达到国家法的要求,可责令其整改,不宜简单地叫停。其次,国家应当对教育事业实行统一管理,体现教育的统一性。实现教育的统一性有利于防止教育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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