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遗产保护观的转变
以物为本的文化遗产保护观单纯强调将文化遗产作为物来保护。其弊端在于:文化遗产因为与主人相分离而缺乏生气,文化遗产成为遗体,而不再是活体。文化遗产因为缺乏主体的有效管护而常常遭到破坏。原地居民作为文化遗产的主人失去了对文化遗产的拥有、使用、传承的权利。
以人为本的文化遗产保护观则认为,文化主体(包括原地居民)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传播者、传承者,通过保护文化主体的权利可以达到保护文化遗产的目标。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仅要保护作为客体的文化遗产,而且要保护文化遗产主体的权利。文化遗产(如传统聚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情感、劳动,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对前人智慧、情感、劳动的尊重。对文化遗产应当有敬畏之心,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属于对文化规律的无知。只有保护文化主体的权利(使用权、管理权等),才能使文化遗产与人相伴,保持文化遗产的鲜活性,使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再创造。尊重文化主体对文化遗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有利于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注入人本精神,实现从以物为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向以人为本的文化遗产保护的转变。
(二)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是保护文化遗产的根本途径
因为原地居民是传统文化的主要传承者、是文化遗产的管理者,所以,为保护濒临灭绝的传统文化和保护文化遗产,必须加强对原地居民权利的保护。
在过去的传统村落保护中存在的一个做法是将原地居民强制迁出。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原地居民的居住权,而且造成了原地居民与传统村落的分离,加剧了空心化现象,改变了传统村落的文化原生态。(www.daowen.com)
有学者认为,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重视将原地居民留下来,尊重他们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保持文化活性,保护文化原生态。不应当将传统村落发包给开发商统一进行商业开发,更不能将原地居民强制迁出。[15]
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有利于保护传统聚落的文脉、文化记忆、文化情感(乡愁)。传统聚落文化是地域文化的根本,移植外来文化应当尊重传统聚落文化的背景,不应毁灭传统文化。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有利于保持传统聚落文化发展的连续性,保持传统聚落的文化原生态、文化的本真性。
中国传统文化是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之上的文化,传统村落记录着乡土熟人社会的乡愁,传承着中国传统文化的血脉,要实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就必须保存传统村落这一粒传统文化的种子。
保护传统村落(聚落)的具体措施有:其一,在尊重传统村落自然环境和街区格局的前提下提出规划与保护方案,建设排水、消防等基础设施。其二,在尊重传统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引入现代生活设施。其三,通过保护传统民俗、节日,加强村民的交流,增强文化生活的丰富性。其四,保护传统技艺,复兴传统产业。其五,在尊重文化原生态的前提下发展旅游产业,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村民收入,提高传统村落对原地居民的吸引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