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民参与权:土著人民的自由知情同意与政务公开

公民参与权:土著人民的自由知情同意与政务公开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宣言》第32条规定,各国在批准影响原住民的土地权利与资源权利的项目前,应当“通过有关的土著人民自己的代表机构,与土著人民协商和合作,征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为保证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治理者推行政务公开,为原地居民享有信息资源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参与权:土著人民的自由知情同意与政务公开

过去的原地居民的权利保护存在着家长式保护的倾向。这种保护模式过于强调政府对原地居民生活的安排,由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统一安排开发商开发,忽视了原地居民的参与,使得原地居民的权利受到了自觉不自觉的侵犯。政府权力的不当行使、过度扩张是侵犯原地居民的权利的重要途径。

原地居民的参与包括三种情况:

(1)原地居民参与立法与政策制定。《宣言》第19条规定:“各国在通过和实行可能影响到土著人民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前,应本着诚意,通过土著人民自己的代表机构,与有关的土著人民协商和合作,事先征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尊重原地居民的参与权,使原地居民能够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在政府与原地居民之间形成互动机制,有利于提高法律与政策的质量,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2)原地居民参与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宣言》第32条规定,各国在批准影响原住民的土地权利与资源权利的项目前,应当“通过有关的土著人民自己的代表机构,与土著人民协商和合作,征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应当发挥社区组织在城镇化过程的组织管理功能,改变单一的政府加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改变地产开发过于集中的格局。

(3)农村土地的征收要征得原地居民集体的同意。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村内公共事务的一系列权力。这决定了村集体比成员享有更多的权利资源,在村内公共事务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也要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政府应当摒弃现代中心主义、城市中心主义,摒弃GDP崇拜,克制自身的文化目标,特别要克制自利的冲动,对原地居民的意见作出一定的让步。不应认为原地居民行使权利的行为属于不配合工作的消极行为而进行打压。原地居民与政府相比,原地居民是弱势一方,政府是强势一方,如果不对原地居民的权利实施特别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极易受到侵犯。

原地居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构参与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参与重大项目的决策比以个人身份提出建议具有更好的效果。(www.daowen.com)

原地居民有权通过其代表机构参与对传统聚落保护的规划与管理。根据社会契约论,原地居民的自治组织是原地居民利益的代表者。在我国,原地居民的组织主要包括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原地居民的自治组织有权管理团体内部事务,抑制原地居民内部的无序行为(无序建设、无序经营、无序竞争)。自治组织有权代表该团体与其他组织进行协商谈判。自治组织可以成为连接政府与原地居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国家可为自治组织提供一定的工资和事业费补贴,以促进自治组织的良性运行。

传统聚落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管理与原地居民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对传统聚落保护的一般知识有更多的了解,赋予政府管理传统聚落保护工作的职权是合适的。原地居民对具体的传统聚落的个性有更多的了解,承认原地居民的参与权是有必要的。政府主导的传统聚落规划必须吸收原地居民的参与;原地居民自主的传统聚落规划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应当将原地居民参与作为传统聚落规划合法性的标准和前置条件。即传统聚落保护规划必须吸收原地居民的参与,否则应当视为无效。

社区规划与建设也应当坚持政府管理与原地居民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原地居民集体、原地居民个人可以在社区规划建设的不同层次分别占优势。第一,政府制定关于社区规划建设的立法。地方政府负责村外公路的规划。第二,社区内部道路规划、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由县乡政府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原地居民代表机构负责实施。第三,小巷、胡同由原地居民自治组织提出指导性意见,经原地居民协商建设。自用建筑由未来的产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自行建设。政府对建设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监督。

发挥原地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意味着政府转变职能。政府应当将民间组织可以完成的管理社会职能下放给民间组织,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应当向原地居民集体下放更多的权力。政府可以对村集体事务提出指导性意见,实施依法管理。政府可以提供治安、司法、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但不宜任意干预村集体内部事务。

法治政治就是阳光政治。为保证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治理者推行政务公开,为原地居民享有信息资源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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