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地居民是文化遗产最初的创造者,具有保护文化遗产的知识,承认文化遗产管理权可以以更为有效的方法保护文化遗产。
原地居民对文化遗产具有依恋的情感,承认原地居民的文化遗产管理权可以使文化遗产得到更为尽心的保护。
原地居民是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承认原地居民的文化遗产管理权可以使文化遗产得到使用,发挥作用、保持活力,使文化遗产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自然的传承。《宣言》第31条第1款规定:“土著人民有权保持、掌管、保护和发展其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体现方式,以及其科学、技术和文化表现形式,……”有学者指出:“原住民在对本地村镇文化的起源发展变迁的过程中拥有更强的辨识度和解析力,让其参与对本地文化的传承发展及未来的规划方向是保持原真性的有效办法。”[12]
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有利于促进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3条第4款第2项规定,国家应当“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可以保持原地居民与文化遗产的联系,使文化遗产得到合理使用,保持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鲜活性(苏州古城、平遥古城),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如果强制迁移原地居民,割断原地居民与文化遗产的联系,就会造成原生态文化的死亡,后人只能在博物馆中见到已经死亡的文化遗迹、遗体(如新疆喀纳斯湖核心景区、湖南汨罗市屈子文化园原地居民文化的消亡)。(www.daowen.com)
原地居民是一种文化主体,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是保护文化遗产的更为根本的途径。只有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才能使文化遗产得到更为全面、更为有效的保护。让原地居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文化遗产的再创造,有利于保持民族的文化创新能力。
应当发挥原地居民团体(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保护原地居民团体的集体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5条指出:“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缔约国政府尊重公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动。保护原地居民团体的集体权利可以使农村和城市社区的发展符合各自的特殊情况,体现社区文化的个性,有利于防止成员个人的随意行为和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对文化个性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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