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原地居民的谋生方式选择权

原地居民的谋生方式选择权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谋生方式选择权释义谋生方式选择权是文化自主权的重要内容。除法律明文禁止的有害因素之外,原地居民的谋生方式选择权应当得到普遍尊重。由于强势主体具有较强的自主行为能力,强势主体的谋生方式选择权能够得到较好的实现,而弱势主体的谋生方式选择权常常得不到较好的保障。保持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是谋生方式选择权实现的条件。可见,原地居民的异质化安置方案的存在是以政府承认原地居民的谋生方式选择权为前提的。

原地居民的谋生方式选择权

(一)谋生方式选择权释义

谋生方式选择权是文化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法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原住民的权利。金利卡认为:“在土著人不希望把现代化强加在他们身上的同时,他们要求有权利自己决定将外面世界的哪些方面吸收到文化中来。”[6]首先,原地居民既可以选择现代文化,也可以选择传承他们祖先的传统文化。为保证选择传统生活方式的原地居民维持正常生活,必须尊重其原有的习惯权利。例如,森林中原地居民在适应森林自然环境过程中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森林文化。工业化、现代化、全球化的发展压缩了森林文化的生存空间,但并没有彻底否定森林文化的合理性。国家法应当尊重原地居民合理使用森林资源的权利。国家法应当允许林区的原地居民在遵守间伐规则的前提下,砍伐一定量的林木建造用于自住的小木屋(如新疆的禾木、白哈巴,呼伦贝尔的莫尔道嘎)。同时,为保护森林资源,国家法应当禁止山民建造过大的木屋,禁止将建造的木屋用于销售赢利。再如,原地居民还有权采集枯枝作为做饭取暖的燃料。在发展现代文化的过程中,原地居民有权选择现代文化的具体类型,有权掌握现代文化的发展速度,有权决定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方式。其次,原地居民有权选择引进外来文化,有权保持地域文化。在引进外来文化的过程中,原地居民有权选择引进外来文化的内容、速度,与本土文化相结合的方式。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5条规定:“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第2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确保个人可以选择文化表现形式”。

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明文禁止文化中的有害因素。例如,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容易引发森林火灾,应当禁止;使用火药触发的枪支将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明显减少,也应当禁止。除法律明文禁止的有害因素之外,原地居民的谋生方式选择权应当得到普遍尊重。

由于强势主体具有较强的自主行为能力,强势主体的谋生方式选择权能够得到较好的实现,而弱势主体的谋生方式选择权常常得不到较好的保障。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应当特别关注弱势主体(包括原地居民)的谋生方式选择权。原地居民的谋生方式选择权就是保持传统文化(传统社区、传统住房、传统谋生方式)的权利。正如有学者所说,多元文化主义“承认不同文化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各种文化都有保持本文化传统与特点的权利”。[7]原地居民有权保持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文化个性,享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蕴含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享受文化个性带来的精神愉悦。

保持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是谋生方式选择权实现的条件。金利卡认为:“文化内的多样性的价值,在于为每个人创造更多的选择,扩大选择范围。”[8]要保持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不仅要促进文化创新,而且要保护人们已经熟悉的传统文化。保障选择权有利于人们寻找适合自己的文化类型,有利于发挥自身的潜能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幸福指数。社会应当保持文化多样性,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的空间,使人们的自由选择成为可能。保持文化多样性可以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机会(如工作机会),有利于保持公民的谋生能力和创业精神。

而在文化单一性社会,人们生活在生来具有的或被动接受的文化之中,也就不存在选择的可能性,人们的谋生方式选择权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我国研究保守主义的学者指出:“整齐划一的社会注定是违背人性的社会,强求一律本身将使社会发展失去动力。没有多样性,自由就失去了基础,文化和社会生活也会随之陷入贫困。”[9]文化单一性社会将文化单一性强加给成员,谋生方式选择权事实上不存在。

(二)原地居民的异质化安置方案

例如,鄂温克族敖鲁古雅部落的异质化安置方案。在内蒙古呼伦贝尔的根河市的满归镇,生活着鄂温克族的敖鲁古雅部落。他们原来过着狩猎生活。为保护野生动物,政府发布了“禁猎缴枪”的命令。政府在根河市附近、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为他们修建房屋,希望他们搬迁过来,过定居生活。有人选择搬入新居,有人选择留在原地;有的选择从事新的职业(如旅游业),有的选择从事特色养殖业(养鹿),过与祖先的狩猎生活相近的畜牧生活,传承祖先的传统文化。政府尊重了他们的选择自由。在允许多种生产生活方式存在、允许原地居民自由选择的前提下,不强制原地居民迁出保护区。原地居民可以选择在保持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前提下,留在保护区内。在呼伦贝尔的少数民族中,鄂温克族的传统保持得相对完好。

在主体民族的文化意识中,部落生活是艰苦的,与主流社会是不平等的。主体民族的文化意识具有单一性,未认识到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也具有合理性。政府的扶贫工作也受到了主体民族的文化意识的影响。根河市的做法表现出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值得借鉴。(www.daowen.com)

原地居民的异质化安置方案是指,采用包含传统文化内容和现代文化内容的安置方案。异质化安置方案的特点是尊重文化多样性,尊重原地居民的选择自由,不使用强制手段。首先,异质化安置方案尊重原地居民原有的谋生方式的合理性。原有的谋生方式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原地居民的文化遗产,有利于保护文化资源的丰富性。其次,异质化安置方案为原地居民准备了现代谋生方式,为原地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择路径。总之,异质化安置方案在原地居民面前准备多种谋生方式供他们选择。原地居民既可以选择现代谋生方式,也可以选择保持传统的谋生方式。异质化安置方案由于尊重原地居民的意愿、吸收原地居民的智慧,因而是更好的安置方案。金利卡认为:“自由主义社会不仅允许人们追求自己已有的生活方式,而且,给予他们获得其他生活方式信息的途径,……使得人们有可能对自己的目的进行彻底的修改,且不受到法律惩治。”[10]国家应当尊重他们选择传统谋生方式的决定,不要强迫他们过现代生活。可见,原地居民的异质化安置方案的存在是以政府承认原地居民的谋生方式选择权为前提的。原地居民大多数并不反对现代化,只是反对外部强加的现代化。他们希望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现代文化作出选择,吸收有益的因素,拒绝有害的因素,改造不适宜的因素;他们希望有权控制现代化发展速度,以便他们有时间逐步消化与吸收现代文化、实现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嫁接。

原地居民的同质化安置方案是指,单纯包含现代文化内容的安置方案。通常观点认为,原地居民所拥有的文化是落后的,只有让原地居民与主流社会拥有相同的文化、过上与主流社会一致的生活,才能使原地居民的权利得到保护。这种观点虽然隐含着同情心和朴素的平等观念,但也隐含着现代中心主义倾向,隐含着对原地居民文化的歧视,隐含着对原地居民自由意志的漠视。在实践上将会导致强制力的过度使用。这种观念导致主流社会毫不吝惜地摧毁原地居民文化。这种做法不仅造成了文化资源的损失,而且构成了对原地居民的文化权利的侵犯。资源的稀缺性、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个体经历的多样性导致人们不可能过同样的现代生活。同质化安置方案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得到保护。从同质化安置方案向异质化安置方案的转变意味着原地居民的权利保护指导思想的转变。

政府主导、开发商实施的旅游开发模式将原地居民整体外迁,形成经营主体单一化,不仅形成了垄断价格,而且造成了文化原生态的消失。应当允许原地居民经营自己的旅游开发实体,实现旅游业所有制多样化、经营主体多样化。原地居民有权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主体之间作出选择。如果尊重原地居民的权利(如居住权、经营权),原生文化就可以保存下来。

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内部允许原地居民保留原有文化。有学者主张借鉴美国、加拿大的国家公园的立法经验,“加入保护原住民利益的法律条款”。[11]在自然遗产保护区内,允许原地居民在保持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前提下留在原地。由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具有生态友好的特征,允许原地居民在保持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前提下留在保护区内不会对自然生态造成威胁。

在只承认现代文化合法性的文化单一性下,为防止原地居民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只能将原地居民强制迁出,或至少迁出核心区。而在承认传统文化合法性的文化多样性下,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原地居民选择。如果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是可控的,原地居民就可以选择保持传统的生活方式并留在保护区内。原地居民也可以选择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并迁出保护区。对于迁出自然保护区的原地居民,国家应当给予合理的帮助或补偿。文化多样性呼唤着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转型。实现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转型,原地居民的选择空间扩大了,国家强制可以被降低到最低限度。

湿地类的自然保护区内部,可以有条件地承认原地居民的捕鱼权。其一,原地居民的身份就是保留捕鱼狩猎权利的理由。法律不允许一般人在自然保护区捕鱼,这是法律对一般人的要求;而具有原地居民身份的人却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捕鱼,这是法律的例外情况。捕鱼是原地居民原有的生产方式,在不对资源造成明显损害的情况下,原地居民有权保留原有的生产方式。原地居民享有的有限的捕鱼权属于特许经营权的范畴。允许原地居民有限度地捕鱼不仅可以为其提供一种可选择的谋生手段,避免原地居民与国家对立;还有利于保护传统技艺和文化原生态。其二,原地居民应当使用传统的捕鱼工具(如木船、渔网),不得使用现代工具(如电动拖网渔船)。理由在于,使用传统工具捕鱼狩猎不会对资源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使用现代工具则会对资源造成明显的损害。

过于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必定性、忽视人的选择权将会束缚自由与智慧,将会造成行为的固定化,将会妨碍社会的进化,也将会妨碍法律自身的进化。

法律与政府不仅要尊重选择权,而且要同情选择的失败者。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为选择失误、创业失败的人享有文明社会最低生活条件承担托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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