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世代居住在一地的土著人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争议,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使用“原地居民”的概念。原地居民是指在移民到来之前世代居住在一地的土著人群体。
原地居民的概念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长期居住(甚至是世代居住)在某一地域,熟悉当地自然环境、风土人情,对该地域产生归属感,对该地域的人民产生依恋情感。留恋故土的保守心态是人的正常情感,法律与政策应当予以尊重。当人们在一个地方工作生活足够长时间,对这一地方产生归属感后,也就逐渐成了原地居民。
第二,原地居民是地域性人民团体。原地居民不仅包括少数民族的地域文化团体,也包括主体民族的地域文化团体。
第三,原地居民是地域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地域文化中蕴含着适应自然环境的知识、调整关系和约束行为的规范。原地居民是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尊重原地居民的权利有利于发挥地域文化在传播知识、约束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尊重原地居民的权利有利于保持地域文化的生命力、连续性、继承性。
第四,原地居民是弱势群体。在具有资本优势、信息优势、权力优势的现代文化面前,传统文化已成为弱势文化,传承传统文化的原地居民已经成为弱势群体。
“原地居民”的概念具有丰厚的文化底蕴,接受这一概念有利于促进政府和学术界设身处地地理解“被征迁人”“拆迁户”“失地农民”的生存处境和合理诉求。本书提出“原地居民”的概念,意图在于引起学界对原地居民的权利的关注,呼吁法律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呼吁政府和企业尊重原地居民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对原地居民权利的保护水平。(www.daowen.com)
“原地居民”概念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原地居民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生产者,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有利于促进财富积累,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有利于保护民间文化(包括民间法)的完整性。原住民是权利主体,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有利于防止资本泛滥,促进资本的合理利用。原地居民比外来移民更为珍惜自然环境,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环保法的实施。原地居民是治理主体,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有利于完善商谈机制,提高政策与法律的质量。原地居民是监督主体,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有利于完善对政府的监督机制,保证政府守法。
一种观点担心提出“原地居民”的概念将会激发原地居民的参与意识,将会阻碍经济发展和政府工作的推进。笔者认为,这一担心未认识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的积极意义。如果既反对使用原住民的宽泛含义,也反对使用“原地居民”的概念,就无法在理论上论证保障原地居民的权利的意义,也就堵塞了通过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而改善社会治理的途径。
《宣言》凝聚着人类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的经验,可以为原地居民的权利保护提供借鉴。我国可以结合国情,有保留地参照该《宣言》保护原地居民的权利。在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区域一体化(如京津冀一体化)、全球化的今天,人口流动加快,移民的规模越来越大。原来人们对原地居民外延的理解过于狭隘。在当今时代,原地居民的外延应当加以拓展,一切长期居住在某地,对该地产生归属感,面临强势的外来移民压力的人,都可以被称为原地居民。不仅少数民族可能称为原地居民,而且主体民族也可能被称为原地居民;不仅居住在边远地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可能被称为原地居民,而且农业区的失地农民、城乡接合部的居民、城中村的居民、城市传统街区的居民等都可能被称为原地居民。
在强势的外来移民的压力下,原地居民日益成为弱势群体。外来移民与原地居民的关系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协调。处理强势的外来移民与弱势的原地居民之间的关系可以适用《宣言》条款或参照《宣言》的原则执行。既然我国已经批准《宣言》,就应当按照其中的原则和规则调整自己的法律与政策。
自决权条款的保留。《宣言》第3条规定:“土著人民享有自决权。基于这一权利,他们可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如果承认这一条,那将意味着原地居民可以自行决定留在主权国家内部,还是分离出去,加入其他国家,或建立独立国家,这将会对社会和平与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构成威胁。
资源条款的变通。《宣言》第26条第1款规定:“土著人民对他们传统上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土和资源拥有权利。”该条款与我国自然资源公有制存在冲突。在河北省迁安市,铁矿资源丰富。在铁矿开采过程中需要协调开采企业、村集体与土地承包人的关系。要开采农村土地下的矿藏,应当首先由国家对农村土地实施征收,然后才可以进行。为体现对原地居民的权利的尊重,应当从开采矿藏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对土地承包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