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原住民的概念和争议观点

原住民的概念和争议观点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狭义的原住民严格意义的原住民是指完全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群体。长期在一地居住,对该地域产生归属感的移民也可以视为原住民。我国在是否接受“原住民”的概念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支持原住民的严格定义,认为我国不存在被外来移民征服、被边缘化和被剥夺的土著人群体,因此不存在原住民问题。

原住民的概念和争议观点

(一)狭义的原住民

严格意义的原住民是指完全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群体。在西方移民国家(美洲、澳洲),在白人移民到来之前就已经生活在当地的土著人属于严格意义的原住民。《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所提到的“原住民”采用的是严格意义的原住民含义。

人类学家工作重点的转变。早期的人类学家为获得资助而利用自己的知识向政府提供控制原地居民的信息,帮助财团以低廉的价格获得原地居民的土地。而随着各移民国家文化多样性政策的确立,人类学家的重要论题已经转变为对原地居民权利的保护,包括对原住民土地权利、狩猎和捕鱼权利的保护等。

在资本主导的全球化、工业化浪潮中,人类学家保持清醒的头脑,主张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并存,反对现代文化强制同化传统文化;主张“为原住民的权利呼吁”;主张让人们自由选择自己所喜好的文化类型,反对强迫人们过单一生活。[3]原住民是一种特殊主体,在人权文件的分类目录中,原住民的权利应当归入“特殊主体的人权”一类。

原住民权利的心理依据是人们留恋熟悉事物的心理倾向和选择熟悉文化环境的自由意志。

与原住民权利保护有关的最主要的国际法文件是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9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又译作《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以下简称为《宣言》)。《宣言》对成员国及公民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由于其具有鲜明的维护人权、伸张正义的特点,因而拥有强大的号召力,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具有软法性质。

在《宣言》表决之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四个移民国家投了反对票。因为这四个国家在历史上都存在来自西方的移民严重侵犯原住民权利的现象,这四个国家对《宣言》规定的原住民的自决权、土地权、资源权、对所在国政府决策的否决权等条款存在顾虑。在稍后的几年里,澳大利亚于2009年4月3日、新西兰于2010年4月19日、加拿大于2010年11月12日宣布批准该宣言。[4]人类每一次走向正义都需要强者克制自身利益、对弱者权利作出让步。移民国家批准《宣言》的过程是人类走向正义的一次胜利。(www.daowen.com)

在联合国大会表决《宣言》时,我国投了赞成票。我国在投赞成票之时,政府和公众普遍认为,只有少数西方殖民国家存在原住民问题,我国不存在此类问题。当时,我国政府、学术界和公众对“原住民”外延作了狭义的理解,认为只有宗主国的海外殖民地的土著人才可以被称为原住民。

(二)广义的原住民

原住民的宽泛定义认为:原住民是指在强势的外来移民到来之前,世代生活在某一地域的人们。长期在一地居住,对该地域产生归属感的移民也可以视为原住民。

我国在是否接受“原住民”的概念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支持原住民的严格定义,认为我国不存在被外来移民征服、被边缘化和被剥夺的土著人群体,因此不存在原住民问题。

另一种观点则支持原住民宽泛定义,认为根据先来后到的公理,只要是具备较早居住特征的群体就都可以被称为原住民,不必完全具备上述四个特征。在城市化过程中,面临拆迁的城乡接合部的农民和城市传统街区的居民都可以被称为“原住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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