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护濒危弱势文化-文化多样一体的法哲学

保护濒危弱势文化-文化多样一体的法哲学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与国家保护濒临灭绝的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产符合公共利益。全社会越来越充分地认识到文化多样性的意义,主流社会甚至采取措施鼓励处于濒危状态的弱势文化的持有者保留他们的文化。政府有责任对濒临灭绝的有益的弱势文化加以扶助,防止其走向灭绝。根据前述国际法文件的要求,保护本国濒临灭绝的传统产业是缔约国政府的责任。对濒临灭绝的弱势文化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保护文化资源,保护文化多样性。

保护濒危弱势文化-文化多样一体的法哲学

文化的实质平等要求法律与国家给予弱势文化以必要的特权,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差别保护),使其免于消亡。实现文化的实质平等必须借助于国家对文化生态的合理干预。法律与国家保护濒临灭绝的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产符合公共利益。

少数人权利的差别保护具有必要性。在文化多样性社会,人们具有双重身份,享有两种性质的权利:一方面,人们是国家的公民,享有公民的一般权利,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法保护;另一方面,人们又是文化团体的成员,享有文化团体的特殊权利。加拿大学者金利卡认为:“少数群体面临着某种不平等的劣势地位,这种劣势地位可以通过一种群体差别权利进行纠正。”[11]国家应当通过提供特殊待遇的方式促进对原地居民实施平等保护。在以往,主流社会往往更关心安全价值、忽视少数文化群体的权利,主流社会对少数文化群体往往采取同化政策。这种做法使得许多少数文化群体的文化特征消失了。这不仅是该少数文化群体的文化资源的损失,也是全社会文化资源的损失。多样一体法学主张实行文化包容政策。不应当将少数文化群体权利和政治统一对立起来。借助于民主法治制度,在维护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障少数文化群体的权利是可以做到的。全社会越来越充分地认识到文化多样性的意义,主流社会甚至采取措施鼓励处于濒危状态的弱势文化的持有者保留他们的文化。同质化社会在保障少数群体权利方面存在局限性,而文化多样性社会可以通过赋予弱势群体以差别待遇,使其不利地位得到矫正,使其受损权利得到弥补。

少数人群体是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实质平等也要求对少数人群体实施特别保护。美国多样一体法学学者玛丽恩·杨提出的“差异政治论”主张对少数人群体实施差别保护。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群体在财产、地位、权势、信息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弱势群体自然处于不利地位。为使弱势群体能够平等地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就必须赋予其某些特别权利,以改变其在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地位。[12]“差异政治论”认为,传统的“普遍政治”是体现多数群体文化的利益与价值的政治,对少数人群体构成了歧视。应当以“差异政治”弥补普遍政治的不足。这种对少数文化群体实施差别保护的主张与实质平等理论是一致的。

对濒临灭绝的弱势文化的特别保护也符合文化多样性的要求。多样文化的竞争类似生物界的竞争和市场的竞争,遵循着强胜弱汰的法则。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急功近利的倾向,有益的传统文化可能因为得不到有效的使用和保护而在文化竞争中走向衰弱甚至消亡。这种情况是文化生态局限性的具体体现。文化生态的局限性需要通过国家干预(国家对濒临灭绝的传统实施差别保护)加以弥补与矫正。国家的合理干预有利于保护文化资源,保护文化多样性。(www.daowen.com)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11条规定:“单靠市场的作用是做不到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一可持续发展之保证的。为此,必须重申政府的政策与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合作具有首要作用。”政府有责任对濒临灭绝的有益的弱势文化加以扶助,防止其走向灭绝。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第8条“保护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要求缔约国确定本国濒临灭绝的文化表现形式,并采取恰当的措施予以保护。这是缔约国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

2014年十一长假,笔者在石家庄市井陉县南障城镇大梁江村调研古村落保护。当地村民告诉笔者,即使像大梁江这样远离中心城市的村落,40岁以下的木工也已经见不到了,木工技艺面临失传的危险。现代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可见一斑,对传统文化进行抢救性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根据前述国际法文件的要求,保护本国濒临灭绝的传统产业是缔约国政府的责任。法律应当鼓励使用原地居民利用可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用这些产品,政府及领导者应当带头使用这些产品。这样,可以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对濒临灭绝的弱势文化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保护文化资源,保护文化多样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