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与政府对风俗习惯的引领
风俗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一般人不自觉地接受了风俗习惯,不曾思考风俗习惯的优劣,自然地将风俗习惯作为判断人的行为的标准。这使得风俗习惯对社会生活具有强烈的影响,成为一种社会力量。密尔将风俗习惯的异化称为“习俗的专制”。他说:“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个持久的障碍。……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20]
风俗习惯在调整行为、维护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风俗习惯中既有合理的或相对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尽合理甚至是有害的因素。法律应当考虑正义价值、秩序价值等多种因素提出尊重、基本尊重、妥协、禁止等多种应对方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就体现了民法对风俗习惯的尊重。刑法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抢婚风俗习惯的变通态度体现了刑法对风俗习惯的有限度的尊重。民法对风俗习惯的尊重程度高于刑法。
民间社会的份子钱习惯对于维系熟人社会的互助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成为人们沉重的负担,并且造成巨大的社会财富浪费。通过权威的引领改革这一习惯的先例曾经出现过。改革传统习惯,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政府干预有利于引导良好的风俗习惯。柏克认为:“宽容并不意味着要排除国家对社会风尚或舆论的引导,也不排除为促成此种引导而采取任何合法的、正当的措施。”[21]对风俗习惯的引导是文化多样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国家对风俗习惯的引领作用包括一系列政策措施:既要容忍其中的局限性,又要保护其中的有益部分,还要克服其中明显有害的部分。
执政党与领导者应当在引领节俭风尚中发挥表率作用。普通公民的消费行为往往是个人行为,具有个别意义,而执政党与领导者的消费行为则具有示范意义。大众具有崇拜权威、模仿权威的倾向,执政党与领导者的表率作用对风俗习惯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执政党与领导人具有节俭的习惯,社会就会形成节俭的风尚。执政党与领导人助推奢侈浪费的风气,就会构成对社会节俭风尚的抑制。孟德斯鸠在谈到法与风俗习惯的关系时指出:“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22]在执政党与领导者的引领下形成节俭风尚,就可以节省出更多的资源用于民生。(www.daowen.com)
良好的风俗习惯有利于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而不良的风俗习惯是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有的风俗习惯是基本优良的,有的风俗习惯是基本不良的,而更多的风俗习惯兼有优良和不良成分,难以作出区分。法律应当尊重风俗习惯的作用空间,应当发挥优良风俗习惯的作用,抑制不良风俗习惯的作用;对于兼具有优良因素和不良因素的风俗习惯,应当发挥其优良因素的作用,抑制不良因素的作用。
从风俗习惯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有利于增进人的自由,有利于培养具有健全的思考能力、独立的判断能力、自主的谋生能力的自由人,有利于发挥个体的潜能,有利于建设一个富于创造力的高效率的社会。
绿色消费具有引导绿色生产的作用。法律应当鼓励居民消费传统文化的产品、鼓励企业使用传统文化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国家应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传统文化的产品。这样,可以减少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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