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干预文化生态的原则

政府干预文化生态的原则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支持现代文化是有选择的,国家应当支持现代文化的内涵发展,而不应当支持现代文化过度的扩张。权利位阶原则是确定文化在文化生态中的应然位置的标准之一。对烧烤食品产生雾霾的容忍程度应当高于使用私家车。对与这三种财产有关的文化的调控应当遵循不同的原则。有学者指出调整文化生态的“最终目的并非文化平等而是社会平等”。

政府干预文化生态的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人作为万物之灵长,在保护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的同时,也试图使自然生态和文化生态朝着有利于人的幸福的方向作出调整。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国家对文化生态的合理干预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有利于增进全社会的最大幸福。

国家应当使有利于增进公共利益的行业占据更高的地位,占有更多的份额。例如,国家应当给予基础教育科技研发、环保产业以较多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国家支持现代文化是有选择的,国家应当支持现代文化的内涵发展,而不应当支持现代文化过度的扩张。国家支持现代文化的过度的外延扩张将会使传统文化受到蚕食,使文化多样性遭受损失。国家现代文化目标的适度节制有利于促进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协调发展。

国家可以提高艰苦行业的待遇,鼓励人们选择艰苦行业。在纽约清洁工为一种公共职位,只有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获得资格。[17]通过调整文化多样性的配置,可以鼓励艰苦行业的从业者乐业、敬业,使艰苦的工作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这样,艰苦的工作就不再是弱势群体竞争失败后的无奈“选择”。

因为多种文化各有其合理性,所以,体现公共利益的方案一定是包含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组合方案,而不仅包括现代文化,现代文化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适度推进现代文化,但是,过度助推现代文化的扩张将会造成传统文化的消亡,造成文化多样性的损失,从而背离公共利益。

(二)权利位阶原则

以人的幸福为标准,可以确定某一文化类型在文化生态中具有一定的应然位置。权利位阶原则是确定文化在文化生态中的应然位置的标准之一。与生存有关的文化在文化生态中居于基础地位。文化人类学家斯图尔德将文化生态系统分为核心文化系统和外围文化系统,并认为,核心文化系统是与生计有关的文化系统。[18]这种观点与本书主张的按照权利位阶原则确定一种文化或亚文化在文化生态中的位置的观点是一致的。

根据权利位阶原则,生存权优于娱乐权。与生存权有关的文化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应当予以优先保护,或予以最大限度地容忍。例如,露天烧烤是一种谋生方式和生活方式,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的谋生方式和生活方式。正如美国的禁酒令试图全面禁止饮酒习惯最终失败那样,全面禁止露天烧烤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露天烧烤产生的油烟污染一般情况下是环境所能够承载的,除大城市核心区、高密度居住区可以禁止露天烧烤之外,一般应当予以容忍。而与娱乐权、追求高级物质享受的权利有关的文化则具有较低的合理性,应当保持克制态度。例如,烧烤食品(与生存权有关)比燃放烟花爆竹(与娱乐权有关)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对烧烤食品产生的雾霾的容忍度应当高于对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雾霾的容忍度。

根据权利位阶原则,生存权优于追求高级物质享受的权利。使用私家车属于高级物质享受的权利。对烧烤食品产生雾霾的容忍程度应当高于使用私家车。过剩产能下的燃煤、燃烧汽车烧油对雾霾的贡献远大于露天烧烤,治理雾霾的根本途径是逐步淘汰过剩产能,节制过度消费、节制汽车消费,让绿色消费带动绿色生产。(www.daowen.com)

涉财权利位阶原则是权利位阶原则的补充和发展(笔者已另文阐述)。根据涉财权利位阶原则,按照财产对人的生存与尊严的重要意义不同,可以将财产分为生存财产、资本财产、奢侈财产。对与这三种财产有关的文化的调控应当遵循不同的原则。其一,对于与生存财产有关的文化予以保护。例如,对农村传统产业、农村庙会应当予以保护。其二,对与资本有关的文化,实行保护与克制相结合。对与资本财产有关的文化的调控,应当实行趋中原则。例如,股市在非理性上升时期应当予以抑制,以防止资产泡沫增大;在非理性下跌时应当予以扶持,以防止实体经济资金紧张。对于与资本有关的文化,国家的宏观调控应当使偏离常态的文化恢复到常态。当一种文化明显超过常态,国家应当实行逆向调控,使其回到常态;当一种文化明显低于常态,国家应当实行正向调控,使其达到常态。其三,对与奢侈财产有关的文化予以克制。例如,对高消费、奢侈品消费、时尚消费应当予以抑制,而不应当给予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抑制奢侈财产有关的文化有利于抑制文化生态中的消极因素,如物质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等。

有学者担心国家对文化生态的干预将会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有学者指出调整文化生态的“最终目的并非文化平等而是社会平等”。[19]文化多样性意义上的“文化平等”是文化主体平等,而不是文化类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文化主体的平等,并不要求文化类型的平等。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对文化作出的不平等安排并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国家谦抑原则

国家谦抑原则要求避免国家对文化生态的过度干预。国家应当以不干预为首要的政策选项,以合理干预为必要的政策选项;应当从全过程干预转变为事后干预;从全面干预转变为重点干预。坚持有选择地干预,有所不为方能有所为。国家对文化生态的不干预义务(不作为义务)、谨慎干预义务(作为义务)是人类克制美德的重要体现,是法律谦抑精神的表现之一,是国家对文化多样性的容忍义务的重要内容。

国家谦抑原则集中体现在国家对文化生态的干预的谦抑上。国家谦抑原则对国家干预的要求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政府在干预文化生态的措施、力度上应当保持克制态度。例如,国家对现代文化的支持力度应以不对传统文化造成实质性损害为限度。即使由于文化生态存在弊端需要加以调整,干预的措施、力度也应当以必要为限。

第二,应当降低对政府干预起效速度的预期。文化生态的调整应当是渐进的,应当在不损害文化生态的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去除有害部分,修改不合理部分。对文化生态的过度的、过快的调整将会造成文化生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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