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权力具有有限性。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制定规则、裁决纠纷、社会保障等方面。文化生态规律要求政府借助于文化生态(包括市场)对经济社会事务实施间接管理,要求领导者遏制政绩冲动。避免过度干预有利于保持国家的公正性、公信力和宏观调控的能力。如果国家过度地介入了现实的利益关系,并且耗费了大量的政府资源,就会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降低。国家应当避免对文化生态的过度干预,当不干预时则不干预,当干预时则谨慎干预。这是政府保持对文化生态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必要条件。
国家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避免介入具体的利益纠纷,免受现实的利益关系的羁绊,集中力量履行社会管理、宏观调控、保护弱势群体的职责。政企分离、政资分离是国家遵守文化生态规律(包括市场规律)的重要体现。国家仅对资源垄断型行业实行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运行进行管理。除此之外,非资源垄断行业应当向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放。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对不同国籍的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法律规则。
根据文化生态规律的要求,可将国家对文化生态的策略分解为不干预和合理干预两方面内容。其中,国家不干预是国家对文化生态的首要策略,是文化政策的主导方面;国家的合理干预是国家对文化生态的辅助策略,是文化政策的辅助方面。处理不干预与干预的关系的方法是区分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况。其一,国家不干预是国家对文化生态策略的一般原则,应当置于优先地位,长期地坚持。其二,国家的合理干预应当作为国家对文化生态策略的特殊情况。国家干预应当有法律依据。只有经过合理性论证,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作出决定之后才能实施国家干预。国家对文化生态的干预政策具有后发性、补充性,而不应当作为常态。(www.daowen.com)
在国家对文化生态的策略上,存在着两个有害的极端:一个极端是过度放任,将会导致文化生态有害性的蔓延,将会导致社会冲突的加剧;另一个极端是过度干预,将会导致文化生态的破坏、自然生成的文化运行规则的失落、文化多样性的损失,将会导致国家权力的膨胀和体制僵化。寻找不干预和合理干预的结合点,有利于把握国家干预的合理的度,有利于避免文化政策在两个极端摇摆所造成的治乱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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