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府保持适度的超然姿态

政府保持适度的超然姿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势主体在权力行使和法律推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节制态度。应当适度承认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在权力控制上存在不均衡性。其次,在理想的法意义上,已经处于优势地位的强制主体应当对弱势主体采取容忍、容纳的态度。政府对文化生态的过度干预将会造成对文化生态的破坏。政府干预应当由全面干预向重点干预转变,由事前干预向事后干预转变。只有政府保持超然姿态,才能兼顾多元目标。

政府保持适度的超然姿态

权力节制是建设包容性法治的重要条件之一。历史学者认为,历史上出现的太平盛世有一个共同的治理经验,就是政府的用权节制。强势主体在权力行使和法律推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节制态度。人类社会不同于其他群居动物社会的特点在于,人类能够做到节制权力。首先,在现实的法意义上,应当承认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着权力现象,通过竞争在权力体系中获得更高的地位是个体的本性。应当适度承认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在权力控制上存在不均衡性。其次,在理想的法意义上,已经处于优势地位的强制主体应当对弱势主体采取容忍、容纳的态度。节制权力不仅有利于为处于权力体系较低地位的人提供安定的生存空间,也有利于使处于权力体系较高地位的人保持安宁和安全。因此,包容是权力的首要美德。例如,权力清单制度就是体现权力节制的重要制度。

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相同,具有内生性、自组织性、渐进性、连续性等规律,法律与政府应当尊重文化生态规律。法律的重要任务是维护文化生态平衡。最好的治理手段是借助于文化生态平衡实施间接管理。政府是由不完善的人组成的,其理性是有限的,是可能犯错误的。政府对文化生态的过度干预将会造成对文化生态的破坏。当然,文化生态也具有失灵的可能。当文化生态出现失灵的时候,也需要政府实施干预。政府的干预应当遵循谨慎克制的原则,应当将不干预作为首选策略,将谨慎干预作为辅助策略。政府干预应当由全面干预向重点干预转变,由事前干预向事后干预转变。

包容性法治要求政府由强调单一目标向多元目标协调发展转变。只有政府保持超然姿态,才能兼顾多元目标。如果政府的考评指标过于强调单一目标,就会造成单一目标的膨胀和其他目标的损害,进而造成文化生态的失衡,破坏其他目标的实现条件。建设包容性法治,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合理性,提高政府的权威

包容性法治要求在守牢政治底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理的包容性。因此,包容性法治可以被形象地称之为“底线政治学”。只有容忍差异、包容多样,才能团结多种力量、汇集多种资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创造条件。

【注释】

[1][美]亨德里克·威廉·房龙:《宽容》,姚伟编译,武汉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2][法]伏尔泰:《论宽容》,蔡鸿滨译,花城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3][英]洛克:《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4][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0页。

[5][美]迈克尔·沃尔泽:《论宽容》,袁建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6]转引自陈根发:《宽容的法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51页。

[7][美]亨德里克·威廉·房龙:《宽容》,姚伟编译,武汉出版社2009年版,第241页。

[8]常士訚主编:《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3页。

[9][美]迈克尔·沃尔泽:《论宽容》,袁建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前言”。

[10][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0页。

[11][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页。

[12][美]亨德里克·威廉·房龙:《宽容》,姚伟编译,武汉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

[13]参见[英]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43页。(www.daowen.com)

[14][加]威尔·金利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马莉、张昌耀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9页。

[15][美]迈克尔·沃尔泽:《论宽容》,袁建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

[16]参见[加]威尔·金利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马莉、张昌耀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注。

[1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0页。

[18]王肃元、冯玉军:“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供求分析”,载《甘肃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第54页。

[19]参见[加]威尔·金利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马莉、张昌耀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页。

[20]常士訚主编:《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

[21][美]菲利普·塞尔兹尼克: 《社群主义的说服力》,马洪、李清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22]陈根发:《宽容的法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23]常士訚主编:《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8页。

[2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63页。

[25]参见常士訚主编:《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页。

[26]王希恩:“从多元文化主义到多元一体主义的思考”,载《世界民族》2013年第5期,第4页。

[27]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6年7月1日)。

[28][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29]袁达松:“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第6页。

[30][美]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第10版),瞿铁鹏、张钰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1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