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文化个性有利于保持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文化个性形成的原因在于不同文化所处的自然条件、历史传统、社会环境的差异、文化群体的选择的差异等。因为形成文化个性的原因永远存在,所以,文化的个性是永恒存在的。文化多样性是由无数富于个性的文化形成的,要尊重文化多样性就必须容忍和尊重每一种文化的个性。法律容忍文化个性,容忍文化差异,有利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如果多种文化的个性趋于消亡,文化多样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法律容忍文化个性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法律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目的而容忍特例
法律容忍文化的个性集中体现在出于尊重弱势文化的目的而容忍特例上。法律应当在坚持秩序底线、维护规则权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容忍特例。
(1)在规则得到普遍服从的前提下,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理由而允许弱势文化主体不适用个别规则。
例如,加拿大锡克教徒加入皇家骑警案。在加拿大,有一印度锡克教移民希望加入皇家骑警,可是,锡克教的习惯规则与骑警的规则发生了冲突。锡克教徒留有高高的缠头,无法佩戴骑警的制式帽。如果强行要求锡克教徒改变发型,则构成了对其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如果拒绝接收锡克教徒,则构成了对其担任公职的平等权利的侵犯,构成了对非主流文化群体的歧视。于是,皇家骑警决定接受该教徒,并允许其保留原有的发型习惯。当然,该教徒加入骑警后虽可以不佩戴制式帽,但仍必须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骑警徽记。[19]其一,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规则更多地体现了文化的一般性,如果在不违背法律秩序的前提下更多包容文化的特殊性,那么,就会更为彰显法律的宽容精神,增强法律的亲和力。其二,受现实的利益关系影响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主流文化的意志,如果强势主体保持克制,对非主流文化作出更多的让步,就会更为彰显法律的正义精神,也会增强法律的亲和力。在本案中允许弱势文化主体以其文化上的理由不适用个别规则,不仅没有损害规则与秩序的权威,反而有助于增强规则与秩序的权威。正如儒家所言:“君子有德,则远人来附。”在保持规则最低限度的权威的前提下,提高规则的包容性,可以为结成更大的共同体创造条件。
允许边远的民族地区携带刀具是对国家法的变通。国家法禁止携带刀具,目的在于防止人与人的相互伤害。而一些地广人稀的少数民族,携带刀具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动物对人的侵害。因此,国家法禁止携带刀具的规则在地广人稀的少数民族地区就应当加以变通。国家法在坚持秩序底线前提下的变通有利于提高国家法的适应性、合理性,提高国家法的权威,有利于增进整体法律秩序。民间法在维护民间社会秩序、解决民间纠纷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保留的必要。国家法应当在维护秩序底线的前提下,收缩发挥作用的空间,为民间法保留必要的存在空间。
(2)在规则得到大体服从的前提下,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理由而适当降低对弱势文化主体的要求。(www.daowen.com)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阿米绪人诉讼案的判决体现了国家与阿米绪人在受教育年限上达成的协议。一般人必须执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年限(16年),阿米绪人接受整体受教育年限的大部分(14年),阿米绪人因其文化上的理由可以得到受教育年限减少两年的变通。形成协议的制度基础是民主法治制度、文化宽容政策。国家法不允许原地居民团体剥夺成员的整体受教育权。该协议既维护了教育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又出于保护原地居民文化的目标而作出了变通。该判决体现了美国教育体制的一般性与多样性的结合。国家法容忍特例不仅没有损害国家的权威性,反而有利于增强国家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
(3)在国家目标能够实现的前提下,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理由而免除弱势文化主体的部分义务。
例如,印度免除耆那教徒兵役义务案。《印度宪法》第51条第4款规定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是“保卫国家,奉到召唤时为国家服役”。其中隐含着服兵役的义务。同时,《印度宪法》也维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耆那教信仰主张不杀生、崇尚非暴力主义,要维护这一信仰就无法从事军人职业。在耆那教徒服兵役问题上,宪法的兵役义务条款和宗教信仰自由条款发生了冲突。印度政府免除了耆那教徒服兵役的义务。理由包括:其一,宗教信仰自由与兵役义务相比,印度文化更为珍视宗教信仰自由。其二,免除耆那教兵役义务对兵源影响不大。耆那教徒只有约300万人,占印度人口的比例很小,所能提供的兵源数量有限;与耆那教相反,锡克教具有尚武精神,信徒人数多于耆那教徒,可以更多地招募锡克教徒参军,弥补兵源损失富富有余。
如果说文化的共性要求坚持法律规则的统一性、权威性,文化的个性就要求对规则作出变通(行使自由裁量权)。治理就是寻找调和规则与变通的“度”的一门艺术。过于强调规则将会导致规则的僵化和社会的僵死,过于强调变通将会导致规则被废弃和社会的失序。规则与变通的结合点是模糊的,需要治理者在实践中去摸索。
(二)尊重教育自主权
一方面,承认地方与学校的教育自主权是必要的。为满足多种多样的受教育需求,教育体系应当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上海的孟母堂作为私立学校,突出弘扬传统文化的特色,可以在有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实验。许多地区存在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也可以在有管理的前提下开办。私立学校的存在有利于保持教育的多样性,增强教育体制的灵活性,有利于补充国家教育资源的不足。对私立学校可以进行管理、帮助,不宜采用一禁了事的简单化的做法。
另一方面,国家对教育事业的统一管理也是必要的。法律对校舍、教师资格、教材内容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标准)有利于保证教学质量。但是,法律提出的要求不宜过高。过高的要求将会使私立学校无法开办,使大众子弟的教育选择权无法实现,从而危害教育的多样性。教育体制应当体现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在我国当前国情下,建立以公立教育为主体、以私立教育为补充的教育体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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