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宽容的概念及其在国家法和集体中的应用

宽容的概念及其在国家法和集体中的应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宽容要求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的利益要求作出让步。国家法对多种文化的宽容集中体现在国家法对文化局限性的容忍上。同理,集体对成员负有宽容责任。蔡元培担任北京大学校长期间实行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政策属于学术思想宽容。该政策不仅对北京大学的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文化政策的制定具有启示作用。

宽容的概念及其在国家法和集体中的应用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词典》对“宽容”词条的解释是“原谅,饶恕,不予计较追究”。即使主体对客体的评价不是正面的,甚至可能是负面的,但仍然承认客体存在的合理性,并保持容忍、克制、不干预的态度。房龙认为,宽容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宽容”。[1]宽容(tolerance)是对差异的容忍,对不同于自己的事物(思想观点、理论体系、行为方式、风俗习惯、制度等)的容忍。

宽容至少包括如下含义:

(一)宽容要求保护濒临灭绝的弱势文化,尊重文化多样性

强势文化应当不断吸收多种文化合理因素。强势文化吸收多种文化(包括异质文化)的利益要求和价值主张,有利于借助于多种文化的合理因素弥补与克服自身的局限性并实现自我完善,有利于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反之,当强势文化难以吸收多种文化的营养、难以借助于多种文化弥补自身的局限性时,其生命力就会走向枯竭,其强势地位就会面临危机。因此,文化的包容性、适应性是文化保持生命力的关键。例如,国家法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只有借鉴其他社会规则,才能使自己得到不断进化。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只有借鉴其他社会组织的经验,与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互动,才能使自己不断得到进化。

在文化多样性社会,文化主导权的竞争既是合理性的竞争,也是包容性的竞争。谁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包容性(包括利益包容性和价值包容性),谁就将在主导权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强势文化越包容,自己文化的份额就越大,自己文化的特点就越持久。

而文化单一性下的强势文化忽视吸收多种文化(特别是异质文化)的营养,造成自我封闭、僵化,妨碍自我完善。一种文化如果忽视从多种文化中汲取营养,其生命力就会逐渐枯竭。文化目标越纯正,文化发展的阻力就越强大,文化目标的推行就越依靠强力。在传统的单一社会,靠强力维护纯正的单一文化目标也可能持续很长时间,但却会付出过于高昂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宽容要求保护权利,特别是弱势主体的权利

伏尔泰认为:“企图使所有的人都用同样的方式就形而上学进行思考,是绝顶荒唐的想法。使用武力征服整个世界,这比制服一个城市所有人的头脑容易得多。”[2]尊重个人的文化选择权可以为人们参与文化运行、推动文化进步创造条件,有利于塑造健康的文化个性。自由权的重要类型是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洛克说:“尽管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要用生命捍卫你说话的权利。”[3]言论自由是自由的重要内容,言论自由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尊重言论自由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弱势主体与强势主体相比较,弱势主体对宽容更为渴望。宽容最初是弱势主体的利益要求。(www.daowen.com)

(三)宽容要求强势主体负有更多的宽容义务

文化宽容特指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宽容、主导文化对非主导文化的宽容、法律与国家对多种文化的宽容等。强势文化应当对多种文化(包括弱势文化、异质文化)持宽容态度。理由在于:其一,正义原则的要求。强势主体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物质资源,因而也就产生了更多的包容义务,应当作出更多让步。例如,富人对穷人负有更多的宽容义务、精英对大众负有更多的宽容义务、多数人对少数人负有更多的宽容义务。强势主体包容弱势主体,不仅有利于改善弱势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而且也有利于改善法治环境,有利于自身的长远利益。其二,实质平等的要求。在形式法治意义上,每个人都享有被宽容的权利,也都负有宽容的义务。在实质法治意义上,为使弱势主体遭受不宽容待遇的不利地位得到矫正,法律应当规定强势主体负有更多的宽容义务。宽容集中体现为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的宽容。其三,强势文化作为文化秩序的主要构建者、维护者,公权力的实际掌握者,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给予多种主体以宽容待遇。如果强势文化能够树立宽容精神,与非强势文化和谐共处,不仅有利于提高整个文化生态系统的和谐程度,而且有利于维护强势文化的权威。多种文化既构成对强势文化的制约,也是强势文化实现社会治理可以凭借的资源。如果强势文化不够宽容,多种文化不断走向衰弱,强势文化治理社会可以凭借的资源也就会不断消失,治理社会的手段就会走向枯竭。

宽容要求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的利益要求作出让步。一种观点认为:“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不进行制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4]宽容特指强者对弱者的宽容。要使宽容成为全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目标,并得到法律的承认,需要得到强势主体的理解、让步。宽容可以改善强势群体所处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增进勤劳富人的长远利益。多种文化主体可以通过合作实现双赢、多赢,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沃尔泽指出:“有着不同历史、文化和认同的群体之间的和平共处……正是宽容所带来的。”[5]从长远看,宽容对强势主体也是有益的。

(四)宽容要求国家负有宽容责任

理由在于:其一,人是目的,国家是增进人的幸福的手段。为增进人的幸福,法律应当规定国家的宽容责任。其二,国家与多样文化相比,国家是强者,而公民和组织在国家面前是脆弱的。根据保护弱者的原则(来源于正义原则),国家作为强者,负有更多的宽容义务。国家法对多种文化的宽容集中体现在国家法对文化局限性的容忍上。同理,集体对成员负有宽容责任。

根据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文化宽容可分为:经济宽容、政治宽容、价值宽容、风俗习惯宽容、宗教宽容、学术思想宽容、道德宽容等。蔡元培担任北京大学校长期间实行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政策属于学术思想宽容。该政策不仅对北京大学的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文化政策的制定具有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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