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穷尽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尽可能全面而充分地包容各种法价值,不在非舍弃不可的情况下,不舍弃任何法价值。要使不同的主体在同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和谐相处,就必须尊重每一个主体正当合法的利益和他们各自关切的法价值。需要舍弃某些价值的特殊情况只是极端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
价值穷尽原则成立的理由至少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每一种价值的局限性都需要其他价值予以弥补。任何价值都有局限性,包括利益涵盖的局限性和认识的局限性。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认为:“平等、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都不应当被假设为绝对价值,因为它们都不能孤立地、单独地表现为终极和排他的法律理想。所有上述价值既相互结合又相互依赖,因此在构建一个成熟和发达的法律体系时,我们必须将它们置于适当的位置之上。”[22]一种价值的局限性需要其他价值的补充与矫正。宽容要求法律对多元法价值的兼顾(兼收并蓄)。
第二,每一种价值都体现了一定文化主体的利益,法律体现价值越多样,法律的品质越优良。要使不同的主体在同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和谐相处,就必须尊重每一个主体正当合法的利益和他们关切的法价值。解决价值冲突的最好办法是多种价值的相容(融合),特别是对立价值的妥协,而不是非此即彼。
第三,每一种法价值都包含一定文化主体的智慧,法律体现多种价值有利于吸收尽可能多的主体的智慧。
在多向思维的影响下,价值权衡要考虑尽可能多的价值,特别是弱势价值。因此,多向思维下的行动方案具有细致性、周密性。文化宽容、文化多样性要求法律体现的法价值尽可能多。法律体现的价值越多样,法律越公正合理,法律的权威性越高、法律的稳定性越强。应当制定融汇各种价值的妥协方案。价值妥协也是一种利益妥协的类型。
而在单向思维的影响下,价值权衡往往只考虑一个或数个价值,容易忽视大量存在的弱势价值,造成行动方案的简单化、粗糙化。 (www.daowen.com)
宽容法哲学要求多种价值的妥协与互动。价值是一定主体的利益与意愿的反映。主体是多元的,价值也必将是多元的。从人的幸福与宽容价值角度看,任何价值都是相对的。为使多种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每一种价值都应当保持克制态度。为使弱势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那些已经在现实的价值博弈中取得优势地位的强势价值就应当保持克制态度。特别是异质价值的相互克制更为重要。
宽容价值虽然承认价值竞争现象的存在,承认价值通过竞争获得优胜地位,但反对走向损害价值多样性的极端化倾向。防止强势价值走向毁灭多种价值的极端有利于保持价值的多样性,特别是为弱势价值保留存在空间。任何价值过度膨胀,都将产生不宽容。
不同的法价值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种价值只要不走极端,就可以与其他价值相容。多种价值如果都不走极端,就可以彼此相容。
德沃金的原则相容思想构成了对价值相容性的支持。德沃金认为,相互冲突的规则是非此即彼的,而相互冲突的原则是可以兼顾的。他说:“当各个原则互相交叉的时候,要解决这一冲突,就必须考虑有关原则分量的强弱。”[23]原则与价值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原则是联系价值与规则之间的桥梁。在人类知识的金字塔体系中,价值的地位高于原则。价值的相容性是原则相容性的原因。如果原则是相容的,那么,作为原则的上位概念的原则的相容性则是理所当然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同时吸收不同的法律原则。法价值与法律原则具有密切的相关关系。法律原则是法价值的法律化的表述,是法价值连接法律规则的桥梁。因此,不同的法价值也是可以相容的。一项法律制度应尽可能充分地体现各种法价值。
例如,杜德利案(1884年)。一艘英国船在南大西洋遇暴风雨失事,失事地点距离最近的陆地1000英里以上。船长杜德利与其他三位水手斯蒂芬斯、布鲁克斯、帕克在救生艇上漂泊,等待救援。其中一位水手帕克不听劝告喝了海水,身体极度虚弱、不能站立。在食物耗尽的情况下,杜德利提议杀死帕克,用帕克的肉充饥,斯蒂芬斯支持,布鲁克斯反对。三人靠吃帕克的肉等到了救援船。英国法院认定杜德利与斯蒂芬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绞刑。由于英国民众对险境下的杀人持同情态度,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他们。本案判决和对犯罪人的赦免照顾到了道德理想(道义)、法律权威、最大利益多个目标,实现了多个目标的合理结合。[24]
法价值是人类法律智慧的集中体现,法律体现的价值越丰富,法律越合理、越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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