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文化多样一体范式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的优点,所以,该范式与其他范式具有广泛的相容性,可以在多种范式之间发挥沟通协调的作用。
文化多样一体法哲学强调法律与政策体现文化多样性的理想,因而也具有理想主义倾向。文化多样一体法哲学属于包容多样的理想主义,而不属于单一的理想主义。文化多样性主义比文化单一性的理想主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合理。
文化多样一体研究属于顶层设计研究的一部分内容。文化多样一体研究可以为主流的治理方案提出补充性方案,使主流的治理方案更加完善。文化多样一体范式具有辅佐治理的作用。文化多样一体范式的存在有利于探索文化法治的规律,促进文化政策和社会治理方略的完善。
由于主流文化也存在局限性的一面,依据主流文化制定的治理方案也难免具有局限性。主流治理方案如果吸收体现文化多样一体的治理方案,可以增强主流治理方案的合理性,使其赢得更多的文化主体的支持,从而增强权威性和稳定性。因此,文化多样一体法哲学的治理方案是对主流法哲学治理方案的有益补充。文化多样一体范式不仅具有推进理论创新的意义,而且具有完善社会改革方案的实践意义。
【注释】
[1][德]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95页。
[2][苏]列宁:“哲学笔记”,载《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11页。
[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4页。(www.daowen.com)
[4][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29页。
[5][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8页。
[6]罗豪才、周强:“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7]参见李龙、程关松、占红沣:《以人为本与法理学的创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
[8]参见赵敦华:《人性和伦理的跨文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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