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样一体法主张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通过将文化生态调整到适合人的最大幸福的状态,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文化多样一体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物尽其用。例如,通过保护文化多样性、调整文化生态可以做到餐厨垃圾和地沟油的充分利用、病死动物的处理,减轻对食品安全构成的威胁,从而降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发案率,减少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人数,而且可以减少强力部门人员的名额,减少办案所需的经费。
罗豪才教授认为,按照是否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以将法分为软法(soft law)和硬法(hard law)。“能否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成为我们区分、理解和定义软法与硬法概念的一个关键。”[6]硬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软法”(soft law)是指不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保证软法实施的主要力量是法律本身的感召力和舆论的支持。只有在软法无法防止即将发生的危险或制止正在发生的恶行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硬法手段。即使使用硬法手段,也应当保持节制,将硬法手段的消极作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文化多样一体法是一种调整性法、非惩罚性或弱惩罚性法,具有软法的性质。文化多样一体法的实施可以起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的使用,将法的强制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可以减轻强制给人带来的痛苦。文化多样一体法的实施可以从根本上化解、弱化冲突、预防冲突,将冲突消灭在无形之中。按照文化多样一体的要求完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略,可以改善治理状况,并且将强制力的运用降低到最低水平。
人文经济学领域有一个说法——人文经济学是不用数学的经济学。套用这种说法,人文主义法学、多元文化主义法学是没有惩罚的法学,人本法、文化多样一体法是没有惩罚的法。人本法、文化多样一体法是软法的重要组成内容。随着人类法律的进步,软法必将在未来法律中居于主导地位。(www.daowen.com)
文化多样一体法的运行需要借助硬法最低限度地实施。由于人类的理性能力、意志能力、道德能力的局限性,也由于文化多样一体法自身的不完善,人们在遵守文化多样一体法方面将会出现问题,因此,文化多样一体法也需要最低限度的硬法的强制措施的保障。例如,为维护最低限度的秩序而制定的文化运行的底线规则就属于硬法规范。
尽管硬法为未来法律所不可缺少,但亦为未来法律所不崇尚。尽管软法的实施也需要借助于硬法的强制力,但是,在文化多样一体法中,硬法规范不仅规范数量少,而且职能在未来法律中居于辅助地位。
软法之治(人本法之治)的思想有利于促进掌权者的治理方式由刚性治理向柔性治理转变,有利于促进大众的行为方式由顺从与反抗的两难选择到服从与批判相结合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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