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互补关系。为保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法律应当保护合作经济组织最低限度的财产权。玉龙雪山第一村的事例也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尝试。经济组织多样性有利于抑制合作经济组织的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

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一)个体经营

个体经营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存在合理性。其一,个体经营具有灵活就业的优点。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个体经营可以为人们选择谋生方式提供多种可能性。其二,个体经营具有弹性工作时间的优势。法律关于最高工时的规定的目的在于为个人摆脱雇主或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压力而提供法律上的权利保障。因此,最高工时的规定只适用于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组织压力的场合,法定的最高工作时间可以为成员维权提供依据。最高工时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存在组织压力的纯粹的个体经营。个体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工作时间,不受最高工时规定的约束。其三,个体经营可以为社会提供细致、便利的服务。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互补关系。

(二)合作经济组织

在西方私营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也存在合作经济的尝试。以色列的基布兹和布萨夫都属于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基布兹的公有化程度高于布萨夫。基布兹的内部土地、生存资料、主要生活资料都归基布兹所有,同印第安保留地内的公有制具有类似性。人们可以自行选择加入公社或离开公社,公社也有选择成员的权利。

美国旧金山的夕阳清洁公司也是一个合作社,他们承担着全市大约一半的垃圾清运工作。该合作社民主选举领导人,对劳动成果实行平均分配,领导人没有特殊的地位。[20]在美国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也存在着合作经济的孤舟。

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如下方面:其一,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为人们选择工作团队增加了一种可能性,有利于就业权和择业权(就业选择权)的实现。在经济组织形式多样性之下,人们可以选择在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下就业,既可以选择在私营企业就业,也可以选择在合作经济组织就业,还可以选择个体自主创业。其二,合作经济有民主、平等、互助、节俭、吃苦耐劳、重视对集体与他人的义务等优点。其三,合作经济组织与私营企业的竞争有利于抑制资本的泛滥。其四,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有利于增强成员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民众参与决策的能力和维权能力。为保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法律应当保护合作经济组织最低限度的财产权。

玉龙雪山第一村的事例也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尝试。在云南丽江玉龙雪山脚下的玉湖村是一个纳西族的村落。这里环境清幽、民风古朴,但旅游业的兴起打破了这里的宁静。私人兴办的旅游事业形成了不同经营者的利益分化、雇主与打工者的利益分化,造成了无序竞争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后来,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玉湖村成立了旅游合作社,村民们都是合作社的主人,对旅游事业实行统一管理,这不仅促进了村民之间的和谐,而且有利于保护环境。自然经济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有利于克制人的贪欲。[21]人的贪欲虽不可彻底消除,但却可以尽量遏制。

合作经济组织也有局限性的一面。合作经济组织的泛化将会造成经济组织的单一性,将会限制生产要素的流动,造成体制的僵化,将会限制民众的谋生方式选择权。经济组织多样性有利于抑制合作经济组织的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只有在经济组织多样性的条件下,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才能得到较好的发挥。

在支持公有制实验上,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存在着共识。

(三)国有企业管理主体多样性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主体具有单一性,实际发挥作用的管理主体包括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领导层。国有企业管理主体的单一性造成的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国有企业决策失误、国有资产流失、腐败、上缴利润流失等问题的重要原因。

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实行国有企业管理主体的多样化。具体办法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在各级人大内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成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办法吸收不特定的个人参股(包括职工参股、公众参股、外资参股),形成股东多样化的局面。一方面,保持国有企业的控股地位有利于促使国有企业将社会利益作为首要目标,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允许国有企业股权的适当流转。这样,可以促使国有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弱化对国家财政补贴的依赖。国有企业股权流转,必须在严格的监督程序下进行。

第三,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吸收不特定的人成为国有企业员工,防止领导层对国有企业用人权的垄断。

第四,在涉及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决策方面听取工会的意见,有利于形成决策主体与监督主体多样化的局面。

拟设立的各级人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各级政府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层、个人股东、国企员工及工会都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主体。国有企业管理主体多样化有利于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注释】

[1]王东昕:“透过文化本质看文化多样性与环境多样性之内在关系”,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23页。

[2]陈国强主编:《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8页。(www.daowen.com)

[3]常士訚主编:《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4页。

[4]参见朱以青:“文化生态学语境下的文化多样性”,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38页。

[5]参考北京大学心理学系灵长类动物研究小组、湖北省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考站:《金丝猴的社会:野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92页。

[6][英]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21页。

[7][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1页。

[8][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作者“前言”,第2页。

[9][美]迈克尔·赫茨菲尔德:《人类学:文化和社会领域中的理论实践》,刘珩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10][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2页。

[11][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362页。

[12]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4期,第19页。

[13]张晋藩:“多元一体法文化:中华法系凝结少数民族的法律智慧”,载《民族研究》2011年第5期,第11页。

[14]常士訚主编:《异中求和: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

[15]《孟子·公孙丑下》。

[16]陈云生:《宪法人类学——基于民族、种族、文化集团的理论建构及实证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0页。

[17]转引自[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18]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

[19]参见[加]威尔·金利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马莉、张昌耀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2~64页。

[20][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21]参见路遥等:“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拉动社区文明建设——丽江玉湖村旅游合作社发展之路”,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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