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民营经济的存在有利于藏富于民,防止国家权力膨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有利于保持经济生活的灵活性。因此,应当为民营企业保留必要的生存空间。民营经济的存在有利于防止国有经济过度膨胀、国有经济与国家的高度结合而导致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苏联社会主义革命的早期领导人托洛茨基在1937年就对国有经济的过度扩张的消极作用进行了反思。他认为:“在政府是唯一的雇主的国家里,反抗就等于慢慢地饿死。‘不劳者不得食’这个旧的原则,已由‘不服从者不得食’这个新的原则所代替。”[17]
法律的一个目标是财产的分散化。这样有利于使更多的人拥有财产,避免财富向少数人过度聚集。实现财产权的分散化的措施包括征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节制货币发行等。实行财产的分散化有利于为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国有经济的存在使国家能够掌握更多的经济社会资源,能够加强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调控能力。一方面,国有经济比重过大将会导致国家权力对社会的过度控制,助长国家权力的膨胀,造成个人权利的萎缩,导致公民自主谋生能力的萎缩。如中国古代的官营制度、计划经济时代公有经济比例过高都导致了这一结果。另一方面,国有经济比重过小将会导致国家对经济社会调控能力的虚弱,导致资本支配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因此,国有企业应当保持合理的比重。国有经济作为抑制私人资本的泛滥而产生的经济类型,是人类的伟大创造。国有企业的存在有利于防止私人资本的泛滥导致的两极分化和资本对社会的控制。
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应当实现资源交流。国有化意味着资源从民营经济向国有经济的流动;私有化意味着资源从国有经济向民营经济的流动。国有化与私有化是两个相反相成的政策目标。国有化与私有化的交替出现形成了经济多样性下的动态的所有制结构。
在混合经济(经济多样性)中,既应当允许各种经济类型相对独立,又应当允许各种经济类型相互混合。建立混合经济的措施之一就是各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互相持股,以持股权促进参与权。这样做有利于实现企业主体多样化,加强各种治理主体之间的制衡监督,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混合经济可以避免单一经济主体控制社会而导致的自由减损。有学者指出:“一个有众多雇主的社会也比只有一个雇主的社会可取得多。至少在前一个社会中,他们拥有更大的选择的自由,因而有了更大的机会来改善自己的生活。”[18]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人们有选择在不同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权利。人们可以选择在国有企业就业,也可以选择在私营企业就业,也可以选择自主创业。动态的所有制结构与公民的自由选择弱化了不同所有制极端化的可能性。(www.daowen.com)
法治要求建立统一的物权保护规则,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应当是一般原则。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实现不同所有制主体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其次,不同所有制主体财产权的不平等安排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例外情况。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在资源垄断行业实行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不同所有制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与不平等安排都是所有制立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土地公有制是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北美印第安人在历史上有实行土地公有制的传统。印第安人在当今的保留地仍然坚持实行土地公有制,个人无权出售公有土地,“没有共同体全体同意,不能转让土地”。在印第安保留地内,部落的集体土地权利优于其成员的土地权利,法律优先保护部落的土地权利。[19]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理由,在弱势文化团体与成员发生财产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加拿大的法律优先保护印第安团体的财产权利。这种做法是对这一公有制实验的支持。
而欧洲移民普遍实行土地私有制。随着欧洲移民人口的不断增长,美洲的土地私有制成了汪洋大海,而印第安人保留地内的土地公有制则成了一叶孤舟。随着美洲文化政策从同化向包容的转化,欧洲移民开始有意识地容忍印第安人保留地内的公有制实验,这一转变也体现欧洲移民文化中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美洲在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容忍土地公有制实验,有利于保持文化多样性。
我国的土地占有制度应当体现多样性。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可流转。这一观点将会导致土地占有制度的僵化,导致土地利用效率的降低。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自由流转可以不受限制。这一观点将会造成土地兼并,造成“流民现象”。以上两种观点都走向了土地占有形式单一性的极端。文化多样性理论对土地制度的启示在于:任何土地占有形式都有局限性,土地的占有形式应当是多样的,而不应当是单一的。不管哪种土地占有形式占据主导地位,都不宜忽视土地占有形式多样性的意义。在民主法治制度下,可以通过协商制定不同土地占有形式的构成方案。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多样性与统一性的结合。
笔者主张农村土地的适度流转,同时应当实施严格的法律规制。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其一,应当限制流转的总规模,防止土地过度地向少数人集中,防止过度流转。过度流转也会导致土地占有形态的单一性。应当保留公有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其二,应当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对土地流转过程进行监管。其三,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自愿,防止强迫流转(被流转)。应当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防止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侵害农民权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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