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的“文化多元性”词条的定义是:“在同一社会内部存在不同的民族文化的现象。”[2]文化多样性概念含有不同民族文化共存、容忍民族文化特殊性和差异性的含义。笔者认为,可以对文化多样性概念的外延作出拓展。文化多样性概念所涵盖的领域不仅包括民族文化多样性,而且包括民间文化多样性、经济多样性、法律多样性等。
文化多样性(Cultural Diversity)是指一定区域内文化类型的丰富程度。文化多样性概念是对文化人类学基本思想的概括与提升,是文化多样一体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文化人类学和文化多样一体法哲学都有同样的观点:不仅历史形成的每一种文化都是人类的文化遗产,都是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凭借的文化资源,而且文化多样性本身也是人类的文化遗产,是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凭借的文化资源,都应当加以保护。保护濒临灭绝的弱势文化、抑制强势文化的无序扩张,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有利于促进不同的沟通与交流,为自由选择创造条件,并有利于改善人类的生存条件,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幸福。文化人类学欣赏他者文化,将文化多样性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加以追求。
文化多样性的概念是对文化人类学基本精神的概括和提升,本身具有丰厚的学术底蕴,对其进行发掘对于形成包容型法治的话语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多样性概念的提出受到了“生态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概念的启示。生态多样性既包含生物多样性,又是生物多样性的外部条件。生态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又是文化多样性的外部条件。生态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外部条件。
文化多样性的对立面是文化单一性。文化单一性又称为文化一元主义、文化绝对主义、文化帝国主义、文化原教旨主义等。
200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1条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也表达了类似的主张:文化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条件;选择文化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主权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组织都有尊重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义务。在一国范围内,文化多样性是国家财产,是国家实力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保护少数群体文化就是保护国家财产,就是在培养国家实力。保护文化多样性不仅有利于安置人的生命,而且有利于安置人的心灵。(www.daowen.com)
在文化多样性状态下,不同文化之间的关系包括相对独立、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互动)、相互交融、相互补充(互补)、相互合作、相互竞争、相互平衡、相互制约等多种情况。
文化交流是指不同文化之间存在的物质、信息、人员的相互流动。
文化互补是指在文化生态系统中,可以运用一种文化的合理性弥补其他文化的局限性,从而形成多种文化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的关系。在文化生态系统中,多种文化存在互补关系。文化多样性意味着文化的差异化。文化的差异性越强,互补性也就越强;反之,文化的同质性越强,互补性也就越弱。容忍文化差异有利于实现文化互补。随着文化生态的进化,多种文化的差异会越来越大,互补性也会越来越强。文化生态经过漫长的进化过程,逐步形成了神奇的互补关系网络,几乎每一种文化的局限性都可以借助他者文化得到弥补。有学者指出:“宽容是对人类理解力局限的一种补救,任何人都没有掌握最后的真理才有必要宽容。”[3]文化局限性决定了,文化的自我完善是有限度的,借助于他者文化的合理性弥补一种文化的局限性是必要的。
质疑文化多样性的观点认为,文化多样性会削弱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一方面,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过度的多样性确实会加剧离心倾向;另一方面,这种观点未认识到单一性也会造成离心倾向。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单一文化在利益涵盖性和价值包容性上具有局限性,单一文化不可能使所有的人各得其所。由于一部分人处于文化的核心地带,在社会资源占有上居于优势地位,其他人处于文化的边缘地带,在社会资源占有上居于劣势地位。单一文化使处于边缘文化的主体很难有改变命运的机会,造成处于文化中心地带的主体与处于边缘地带的主体的对立和冲突。只有文化多样一体的文化生态才能最大限度地使不同文化主体各得其所、各安其位,避免边缘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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