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文对知识产权资本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的分析,以及对相关国际法的立法立法环境的分析,我们已能够了解知识产权霸权形成的主要原因,概括而言:当知识产权国际法已蜕变成维护知识产权富人的工具,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利益诉求置若罔闻时,可以说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利益均衡已被打破;当西方跨国公司“不择手段”地追逐知识产权资本净收益的最大化,并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说其国内的知识产权利益均衡也被打破,这样,不论是在国际社会,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内部,皆生成了必须要正视的知识产权霸权问题。但知识产权霸权的本质究竟何在?实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进一步说明。我们认为,透过发展中国家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所引发的权义失衡和利益失衡等社会现象,可得出如下的基本判断,即在本质上,相关的国际立法经济旧秩序与日益加剧的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产权霸权得以形成的深层根据;在作用机理上,此二者既单独发挥各自功能,也能相互支撑以形成一股合力。以下对此详述。
首先,知识产权霸权在全球引发了严重权义及利益失衡。知识产权霸权集中表现为,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政治、经济手段,尤其是利用知识产权国际法,首先在国际领域,其次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强制发展中国家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引发了严重的上述失衡。在国际层面,没有多少知识产权“存量”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一并对来自西方的知识产权提供高标准保护,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自己的发展,而本已是知识产权“富人”的发达国家,则会通过强化保护变得更为富有,并且即使不兑现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也难以被强制,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现今的国际知识产权体制会加剧“富者愈富,穷人愈穷”。在发展中国家内部,依发达国家的看法只有加强保护才是所谓的“硬道理”,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发展权,甚至是主权都不能成为“硬道理”。对此,我国有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在我国的软件市场,微软一直被其自己以及主流观点视为一个受害者,但该公司的诸多商业行为并非无可指摘,甚至带有着明显的违法性。考虑到在国内,微软的许多主要软件的售价,经常是大大高于在美国和其他市场上的价格,这就构成了对中国广大用户及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并直接导致了我国消费者较之其他国家和地区,每年多支付高达人民币10亿元的费用。[35]再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考察,国内有经济学家指出,微软涉嫌违法的这些商业行为,同时也构成了经济学上的一种特殊性垄断,即将中国市场与其他市场,按照“第二类方式”施加了明显的垄断,因此严重损害了受此影响的相关经济效率的提升。[36]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中国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法,尤其是最关键的反垄断法的缺位,致使并无人追究,也无“法”追究,因微软的价格歧视,对广大消费者所造成的严重侵害,但微软却可以堂而皇之凭借中国著作权法,持续性地进行“合法”打击盗版。另外的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是,有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不但连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谈判的差旅费都负担不起,而且也负担不起维持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高昂成本,甚至只能是将本已捉襟见肘的医疗和教育经费,转用于对知识产权体系的运营和管理,[37]足见他们经济的贫弱以及发展的急迫,但是他们不能采用利于自身发展的弱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发展权甚至是主权完全屈服于知识产权霸权。当然,上述的这些例子,从整个国际社会的相关现实来看,不能不说仅为“冰山之一角”。
其次,知识产权霸权是相关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演化的产物。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霸权引发了严重的权义、利益失衡,在其背后予以支撑的实为相关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在国际上,以对发展中国家的殖民和剥削为基础,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的一贯目标是追求资本对整个世界的霸权统治。尽管在不同的时代,该旧秩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殖民和剥削的具体形式却要“与时俱进”,比如自民族国家独立运动以来,赤裸裸的军事占领和政治高压已不大被采用,更多的霸权形态是经济霸权和文化霸权。与现代社会知识经济快速发展,智力资本日益重要,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强化等密切相关,并与传统的霸权形式相区别,知识产权霸权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出现,其更多的是运用了经过精心设计的,或者“伪装”过的法权强制手段。表面上跨国公司依知识产权国际法,尤其是依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国内法,通过维权而逐利,但实质上,所谓的“法”、“权”、“利”,都很难通过法之“正义”的终极审判。至少是因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并未充分反映国际民主,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国内法,则因受到外部强制性约束,也无法更多满足“本土”社会所需,不难理解的是,既然“法”之正义不存,“权”、“利”之正义又怎能焉附?由此,反抗知识产权霸权,首先的要求是,应对目前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法权强制机制予以变革,由此进一步的要求是,还应对相关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予以改造,[38]而不论是变革或是改造,无疑都极端艰难,这也决定了虽然该反抗饱含着正义,但却必将具有长期性与异常复杂性。
再次,知识产权霸权是知识产权资本化走向极端的必然结果。相关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孕育了知识产权霸权,而无限逐利的知识产权资本又为知识产权霸权提供了持久性的动力之源。就像学者杨桂清所言,“资本是当代社会最根本的支配力量,资本的霸权是当代国际社会一切霸权现象的总根源”。[39]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知识产权资本,必然会分享资本所固有的无限逐利的本性,其在异化人与世界的同时,必将在全球范围内将知识产权保护推向极端,以致产生知识产权霸权。具体而言,知识、技术等智力资本是当代知识社会最重要的资本形态之一,同时也是当代社会最为根本的支配力量。[40]由于作为该资本基础的知识、技术等具有全球性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一方面,随着知识的储存、复制和传播等技术日益进步,跨国公司的知识生产以及商业化的效率不断提高,但另一方面,鉴于这些技术也同样具有“双刃剑”效果,致使很难阻止竞争对手的各种“搭便车”行为。由后一方面所决定,发达国家有足够的积极性来推动确立有关智力资本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因此,也必然会督促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内进行配合,否则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就很难最终落实。这样做的结果是,智力资本和法权形式紧密地结合为一体,进一步使知识产权这种法权形式日益被资本化。[41]知识产权资本化大大提升了智力资本在全球扩张的“合法性”及能力,知识产权自身的“收获”则是,分享了资本无限追求净收益最大化的本性。由该本性所决定,知识产权资本化“天生”地要走向极端,其势必会采取一切手段,去构筑更为强化的知识产权法制及相关意识形态,也必然会力阻相关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向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进行改革。因此,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极端化与其说是偶然的和暂时的,毋宁说是必然的和长期的,与此相对应,发展中国家也必将一直面对知识产权霸权的严峻挑战。[42]
鉴于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制主要维护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利益,鉴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严重欠缺,使得国际上以及发展中国家内部的知识产权利益均衡皆被打破,知识产权霸权成为了全球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同时,鉴于相关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被改造,鉴于知识产权资本的本性,就是要无限地追逐净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霸权必将长时间地存在,并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为了能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正义事业,为了整个国际社会都能参与知识创新并分享成果,尤其是为了能尽快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难题,对于不论是现存的还是将来所出现的一切知识产权霸权行径,人们实有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并坚决地为最基本的知识性“人权”而斗争。[43]
但很显然,不论是政治、军事等领域的一般性斗争,还是为基本的知识性人权的落实而斗争,无疑都需要“有理、有利、有节”地积极应对,为此,亟需在理论上预先做好尽可能的充分准备。除了本书对知识产权霸权的成因与本质的探讨之外,尚有以下重要问题亟待进一步讨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霸权的表现行径存在哪些主要差异?在全球范围内,如何对多样化的知识产权霸权予以防止和解决?对势力强大的国际知识产权资本如何进行因势利导以实现趋利避害?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应该如何进行有的放矢的改革?尤其是,知识产权霸权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有哪些?如何对国际知识产权资本带给我国的利、弊进行实证分析?如何在具体制度层面真正落实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应如何切实完善对知识产权的各种有效管理体制?如何使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力有实质性提高等。总之,不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中国国内,知识产权霸权都已构成了严峻的时代性挑战,对此,各国以及其广大民众别无选择,只有沉着应对。
[1][美]肯思·奥凯:《知识产权法的赌注》,载 [美]戴维·凯瑞斯:《法律中的政治——一个进步性评价》,信春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5页。
[2]方兴东、王俊秀:《中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关系》,http://www.southcn.com/it/itthink/200112271062.htm,2014年3月21日。
[3]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4]汪丁丁:《知识产权垄断利润与反暴利法案》,《IT经理世界》,1999年第6期。
[5][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1页。
[6]对知识产权法的宗旨,我们应该予以更为全面的认知。实质上,知识产权法不但要用来保护权利人的私利,而且其也承担着对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非法垄断、知识产权霸权等进行规制的使命,后者的落实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更为紧迫和重要。
[7][日]富田彻男:《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廖正衡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56页。
[8]对此,在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的著名报告中,有如下的评述:地区和双边协议可能会限制发展中国家对TRIPs协议的灵活性和例外的使用,有破坏多边体系的危险。特别是“最惠国原则”意味着通过双边和地区协议达成的条款,必须在同样的基础上供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采用。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中文pdf版),伦敦2002年9月,第162-163页。http://www.iprcommission.org/graphic/Chinese_Intro.htm.,2014年3月21日访问。
[9]上注,第18-19页。
[10]对此博弈过程,在我国有两个较具代表性的实例:首先是在中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WAPI(中国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每一个来头都不小”的美国政府、美国利益团体、英特尔公司、欧洲商会等都竞相向中国“施压”,力争左右该进程。参见方兴东等:《WAPI,中国能顶得住吗?》,《IT时代周刊》,2004年04期。其次是,2002年1月1日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围绕着“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违法”,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立法论战,诸多法学家、经济学家、IT专家等都卷入其中,最终以“民间”胜利结束;表现在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用户未经许可商业使用软件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软件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参见寿步等著:《我呼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前者反映了政策制定中的博弈过程,后者反映了政策制定后的博弈过程。很显然,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应该创造适合的机制,以求尽可能地吸纳我们自己的民意,并且后例也反映出,什么才是真实的民意以及民意的巨大价值。
[11]比如,在美国的反垄断法实践里,任何消费者都有权利代表集体利益对微软公司涉嫌垄断提出起诉并获得集体赔偿。参见汪丁丁:《知识产权,垄断利润,反暴利法案》,《IT经理世界》1999年第11期。但在我国现实中,我们只听说微软“依法”去告别人,鲜有别人,尤其是消费者“依法”来告微软。
[12]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中文pdf版),伦敦2002年9月,第148页。http://www.iprcommission.org/graphic/Chinese_Intro.htm.,2014年3月21日访问。
[13]对于资本的涵义,马克思和西方的众多经济学家都曾做过十分深入的研究,尽管研究的都是资本,但马克思对资本范畴的理解主要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出发,揭示了资本的本质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以及“资本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而西方经济学家对资本的研究尽管纷繁复杂,但大体上是从生产力的角度,将资本视为一种生产要素,考察的主要是资本的自然属性。参见李朝林:《两种资本范畴体系的比较(下)》,《市场周刊·财经论坛》2004年10月。而著名学者汪丁丁在《资本概念的三个基本纬度》一文中采用了更为综合的视角,即从物的、社会关系的以及精神生活的三个纬度对资本的涵义进行了探讨,体现了在更大范围上进行综合的努力。参见汪丁丁:《资本概念的三个纬度》,《哲学研究》2006年第10期。笔者在此部分中,借鉴了该理论框架,以期对知识产权资本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知。
[14]张五常:《卖桔者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5-146页。
[15]除了此处所引用的部分以外,在该文中,作者还指出了资本在三个纬度上都表现出“二重性”,即资本可以使经济增长,也可以导致经济衰退,资本可以实现净收益,也可能导致既有存量的消减;资本可以导致既得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的强化,也可以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资本可以将人格异化成物格,使人被资本奴役,成为追求净利润的工具,资本也可以成为人们自我实现的坚实物质基础。参见汪丁丁:《资本概念的三个纬度》,《哲学研究》2006年第10期。因此,本书的借用和分析并不彻底,但是就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现实来看,本书在所谓的“二重性”中所选择的侧重点,即“资本可产生巨大净收益,资本可强化既得利益与权力结构,资本的意识形态化”,都是我们首先要面对的重大挑战。
[16][美]亚历山大·I.波尔托拉克等,于东智等译,《知识产权法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17]汪丁丁:《知识社会重塑资本市场》,载汪丁丁:《螳螂自语》,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113页。该处所提到的相关比例数值,参见该书第71-72页。在该书中,其介绍了斯坦福大学著名教授霍尔(Robert Hall)的观点,后者将知识产权列为“无形资产”的第一项,也就是最重要的一类资本,参见该书第69页。
[18]知识产权资本之所以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净收益,还与下面的两个事实密切相关:首先,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也可理解成是某种知识,而知识具有强烈的“互补性”特点,知识的“边际增长”就等于知识的“总体增长”,同上注,第82页;另一个重要事实是,知识产权资本主要是通过“复制”的方式来实现商品化,而复制的成本十分低廉,甚至可以被忽略不计。
[19]从政治学的角度,一种意识形态来自这样一种信念,即事物能够比现在的状态更好,它实质上是一个改造社会的计划。参见[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林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106页。 另外,西方近代激进主义思潮将意识形态放在信仰的地位,意识形态被等同于真理,一旦形成便不容怀疑。参见杨龙:《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观》,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www.daowen.com)
[20]TRIPs协议第66条第2款事实上已经破产,因为直到今日,发达国家显然并未采取额外的措施,鼓励自己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此外,发展中国家被说服相信“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外国投资的增加”,但外国直接投资(FDI)的数据统计表明,这种夸大的利益并未成为现实。参见Michael Finger等:《穷人的知识》,全先银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21]汉语中的“霸权”与英文中的“hegemony”相对应,尽管东西方都使用霸权这个词,但在对该词的理解及价值评判上,双方的差别非常明显。在汉语中,霸权主要指做事专横、蛮不讲理、欺压和统治的意思;而在西方的霸权理论权威葛兰西的理解中,“hegemony”包含强制和同意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依据势力的强制统治方式,后者是指以同意为基础的“领导权(leadership)”方式。在评价上,我们对霸权明显是一种负面评价;而在西方人看来,在“强制”意义上的“hegemony”应受到批评,但在“领导权”的意义上,对其评价基本上却是正面的,因为其以同意为基础,甚至认为其利于保持某种社会秩序的平和。参见张其学:《关于“文化霸权”概念的再思考》,《广东社会科学》2005第5期。本书是在汉语的理解上或者在“强制”意义上,使用“霸权”一词,并且认为一切霸权都应受到道德谴责以及应被有效克服。
[22][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00-201页。
[23][英]韦德·曼赛尔、贝琳达·梅特亚德、艾伦·汤姆森:《别样的法律导论》,孟庆友、李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24]刘瑜:《观念的水位》,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3-174页。
[25][英]阿姆里塔·纳利卡:《权力、政治与 WTO》,陈泰峰、薛荣久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页。
[26]转引自[英]阿姆里塔·纳利卡:《权力、政治与 WTO》,陈泰峰、薛荣久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页。
[27]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28]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中文pdf版),伦敦2002年9月,第150页。http://www.iprcommission.org/graphic/Chinese_Intro.htm.,2014年3月21日访问。
[29][英]阿姆里塔·纳利卡:《权力、政治与 WTO》,陈泰峰、薛荣久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页。
[30]同上注,第192页。
[31]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即WIPO,作为一个很好的协调OECD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机构,享有很高的声誉,但在WTO成立及TRIPs协议实施之后,该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已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然而,推动WIPO作为知识产权国际论坛的回归,一向是人们所希望能够再次实现的。参见[美]苏珊·K.塞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1页。
[32][英]阿姆里塔·纳利卡:《权力、政治与 WTO》,陈泰峰、薛荣久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
[33][美]肯思·奥凯:《知识产权法的赌注》,载 [美]戴维·凯瑞斯:《法律中的政治——一个进步性评价》,信春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页。
[34][法]蒲吉兰:《21世纪的黑金》,贾春娟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35]微软视窗98在我国内地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为90多美元,在日本为600~1200元人民币,在我国台湾地区为1200元人民币,在我国香港地区为1600元人民币;Office2000测试版在我国内地市场标价为200元人民币左右,在国外则为免费赠送;微软给我国内地市场大厂商的视窗98预装许可费为300元左右,而中小品牌PC厂商则达到690元,IBM公司则只需支付不到100元。参见王先林:《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表现与法律规制》,《安徽科技》2005年第3期。
[36]汪丁丁:《知识产权,垄断利润,反暴利法案》,《IT经理世界》,1999年第11期。
[37]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中文pdf版),伦敦2002年9月,第133页。http://www.iprcommission.org/graphic/Chinese_Intro.htm,2014年3月21日访问。
[38]从国际政治斗争的角度,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一向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呼吁国际社会采取切实行动尽快确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的存在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发展问题的巨大阻力,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激进主义者和现代自由主义者的一个联盟曾提出如下的重要观点,即“没有国际政治经济上的重要改变,国内的发展政策是不起作用的”。参见[美]巴里·克拉克:《政治经济学:比较的视点》,王询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版,第397页。我们也认为,对知识产权霸权本质的理解,不能脱离该现存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而且,为了能够防范和克服知识产权霸权,为了使知识产权法真正成为发展中国家促进发展的制度工具,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革新无疑是问题的关键。
[39]杨桂青:《资本·现代性·人》,《哲学研究》2006年第8期。
[40]著名科技法专家罗玉中先生曾就此指出:步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由科技进步与创新所推动的世界范围内的生产力、生产方式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变革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全球经济格局的重大变化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引起国际关系和国内关系的重要变化。转引自范在峰:《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第1页。
[41]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德霍斯,曾经对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过程进行过概括,即在许多生产资料、生产程序以及产品(包括服务)本身的背后,都能发现有知识类“抽象物”的支持,而且通过知识产权的法律安排,这些抽象物可以成为被单独所有或单独控制的对象,抽象物本身就是资本产品,可以在交易市场中被买卖。因此,知识抽象物无疑属于资本的一种形式,并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自身也不断地实现资本化。参见[澳]彼得·德霍斯:《知识财产法哲学》,周林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68页。
[42]恰如美国学者苏珊所指出的,“这一更广泛的知识产权体制(即TRIPs协议),包含在全球资本主义和美国权力这一更深的体系中,直到美国承诺改变,或在全球资本主义中放松对更广泛知识产权体制和体系化强有力机构之间的关系,反对者都将面临一个艰巨的斗争”。参见[美]苏珊·K.塞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172页。
[43]法学家耶林曾经指出,任何权利,也包括法律上的权利,都不会自动从天而降,都是在“为权利而斗争”之后,才有望收获的一种善果。甚至,即便是采取了相应的艰苦斗争行为,所期望的权利能否成为现实,也仍要取决于各种综合因素的耦合,更不要说,如果欠缺正确的权利观念,或者是在行为上存在诸多懈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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