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概念的三个基本纬度》一文中,著名学者汪丁丁运用其经常采用的分析框架,对资本[13]的概念,从物的、社会关系的以及精神生活的三个视角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在物的维度内,资本可被表达为一系列净收益的贴现值加权和的资本存量,物的资本具有一种累积效应,可生成净收益或者利润。对此效应,马克思称之为资本的根本属性,即“价值增值”功能,相应的表达公式为 G-W-G';或者如张五常曾引用费沙的话,“任何可以引致有收入的东西都是资产,而这些资产的市值即是资本”,[14]这是对该效应较为通俗的描述。在社会关系的纬度内,资本是既得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的累积效应的载体,可称为社会关系的“存量”;在此重要的是:资本所有者的权力将随生产过程的延续不断积累并导致弱势群体的贫困化,而该过程,同时也是强势群体占有的资本存量的净收益不断增加的过程。在精神生活的维度内,资本的首要特征是,基于其所承载的累积效应,它能够将对净收益的追求转化为“意识形态”,促成对净收益或者利润的顶礼膜拜。
如果采用这样的理论框架进行分析,那么可以将知识产权资本在整体上描述为:其不但能够给知识产权人带来巨额的净收益,也可以将权利人的既得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进一步强化,还可以造就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净收益无限追求的意识形态化;一句话,知识产权资本的“本性”,就是不惜动用一切力量,无限地去追逐每一项净收益的最大化。[15]以下我们对知识产权资本的三个纬度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知识产权资本的“物”的维度。现代企业的资产或者资本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前者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及现金等;后者也被称为智力资本,主要包括一个企业及其员工所拥有的有价值的各类知识、信息及知识产权等。[16]对于软件业、生物科技等高新技术产业而言,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鲜为人知的是,即使在商品零售业、家具业和保险业等“传统行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占据了企业价值的绝大部分(在沃尔玛,该比例是 80%),或者是企业硬件价值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在家具业和保险业,无形、有形资产之比分别是 200%和 1700%)。[17]而在这些无形资产中,企业最终关注的实为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可被视为最重要的一类资产或者资本。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正是凭借其所掌控的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市场垄断权,才赢得了相对于其他人明显的竞争优势,该优势的最终结果是,知识产权资本为其所有者带来了巨额的净收益。[18]由此不难得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受益就越多,而与此相对应,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方、相关出版商以及广大消费者等的损失也就越大,因为相关跨国公司的商业利润,除了来自其本国的收益部分以外,其他无疑都是来自于发展中国家,其中也包括因知识产权强化保护之后所产生的“额外”支付。(www.daowen.com)
其次,知识产权资本的“社会”的维度。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围绕着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此起彼落”已经被证实,并且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被日益强化,可以预计的是,相关的“南北差距”也必将进一步扩大。此局面的形成,不但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过于弱小,尤其是源自国际知识产权资本的强有力操纵。就前者而言,在发展中国家,不但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以及相关商业经验远逊于西方跨国公司,而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尤其是规制机制等,或是尚待确立或是较为脆弱,因此不论在经济实力上还是在制度水平上,都难以形成与强大的国际知识产权资本的有效抗衡。就后者来看,由于受知识产权资本对净收益无限追求的推动,西方的跨国公司必然会综合运用各种可能的手段,以谋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既得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的“累积效应”不断增强。这些手段主要包括,知识型跨国公司和发达国家一道,并借助于WTO、WIPO等国际组织,先是在国际上,进而在发展中国家国内,不断地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丰富的经验,对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机构以及执法机构,甚至是相关学术界施加广泛的影响;着眼于未来,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大范围的知识产权布局,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对手施以有计划的打压,使其无法参与到有效的竞争中来;将重要的、应用广泛的软件、药品等知识商品的价格,定的畸高,以获得尽可能多的超额利润;在发展中国家积极提起各种侵权诉讼,不但可以谋求高额的赔偿金收入,而且还会产生强大的威慑效应等。就像所有的资本一样,知识产权资本的本性,同样是要无休止地追求“价值增值”,更何况,因为发展中国家自身在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历史性局限,使得知识产权资本往往能够实现所预期的利益最大化。
再次,知识产权资本的“精神”的维度。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资本不仅要在“物”的层面、人和人关系的层面展现自身,而且还会经由对人们的思想及情感等进行“规训”,力求发挥出更彻底、更有力的意识形态影响,以服务于追求相关净收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相关政治学研究表明,意识形态并不仅仅停留在一种思辨的层面,关键是要转化为一系列“有预谋”的行动,并通过行动来影响人的精神。[19]首先,用法权“武装”自己,更准确地说是“伪装”自己。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追求净收益最大化的阻力,为自己披上一件法律和权利的外衣,实在是最妥当不过。于是,正如本书第一部分所论述的,从国际到国内,其“巧妙”地迫使发展中国家,建立起一整套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立法。这样,在其依据所谓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去大规模地维权求偿时,人们几乎难以找到适当的理由,来否定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们是依“我们”的法律,是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其次,在发展中国家制造“一个声音”。其发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不论是其本国政府的压力,还是国际组织的力量,不论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机器,还是知识产权专家和新闻记者,并且,采取一切可能被运用的手段,不论是打压竞争对手,还是坚持暴利价格,不论是公开谈判,还是秘密结盟,以期进一步固定、强化既得的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最终目的仍然是指向各项净收益的最大化。再次,对发展中国家施以“精神鸦片”。至少在表面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予以了“考虑”,比如,在TRIPS协定第66条第2款中,发达国家郑重承诺将采取特别措施,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确立基本的发展平台。再比如,发达国家一再宣称,只有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会带来境外的大额投资,发展中国家有望成为最终受益者等。但事实上,所谓的承诺基本上已流于一纸空文,不但所期待的技术援助进展不力,而且来自境外的投资也并未大幅攀升,倒是发展中国家根据国情制定知识产权法的“自由”被剥夺。[20]这是否已构成一种国际性欺骗?或者,可利用世贸组织的强制性机制,去对付发达国家,但发展中国家所能施加的贸易制裁,显然并无足够的威慑力。更何况,在出口方面,发展中国家还得依赖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市场。何以会如此?也许原因就是,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所谓“考虑”,从根本上看,与知识产权资本追求净收益最大化的初衷直接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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