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TRIPs协议的制订过程中,有很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了相关的国际谈判,像印度、巴西等较为重要的国家,也曾经提出过自己的谈判方案,但是综合来看,这些国家对TRIPs协议的制订的影响并不大。主要是因为美国所采用的广泛的胁迫型经济外交政策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原因,并且在谈判期间仍然奉行,尤其是美国将国内市场作为交换工具,驱使其他国家采纳和执行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政策。[19]通过强大的政治施压以及多重的利益交换,留给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回旋余地非常有限,正如一份世界银行报告所指出的,TRIPs协议的内容,实际上是相当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出指令,即“按我的方式来行事!”[20]
此外,面对变化迅速、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 WTO国际谈判中的很多非正式决策和谈判程序,发展中国家不论在相关的技术知识上,还是在外交应对的具体经验上,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基本上是被西方发达国家牵着走。可见,如果单从在WTO成员国中所占的比例来看,发展中国家显然可谓是“人多”,但如果从其对TRIPs协议的实质影响来看,基本上是属于“陪太子读书”的角色。
虽然以TRIPs协议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法,从其制度整体上看,主要是维护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但是到了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召开期间,相关的国际形势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之前的西雅图部长级会议的溃败,尤其是美国9·11事件的发生,许多国家重新认识到需要采取重大措施,以维护多边合作的最后一丝诚信。二是在西雅图会议期间,成千上万的示威者(估计总数多达3-6万人),出现在西雅图的街道上,举行抗议WTO的立法活动,如此众多的公众,表达了如此激烈的愤怒,令国际组织的官员以及各国的谈判代表十分震惊,他们认识到 WTO有必要切实提高决策民主以及对外透明度,以使得广大民众以及非政府组织可以获得重要的信息。三是在更具体的知识产权方面,焦点主要集中在防治艾滋病药品的可及性问题上,由于出现了大范围的艾滋病泛滥,南非等非洲国家遭遇了异常严峻的公共健康问题,但是依据已经生效的TRIPs协议,这些国家的大多数病人很难获得必要的治疗,这就使得该协议成为了众矢之的,发展中国家联盟指出,正是由于西方制药公司的欲壑难填,才造成了无以计数的本来可以预防的死亡事件的发生。[21]
受到这些因素的共同影响,并经由发展中国家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艰苦努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公共卫生宣言》才最终在多哈部长级会议上一致通过,并进而达成了《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最后决议》。依据这些新的国际政治妥协与安排,世界贸易组织在2005年,对该协议进行了自生效以来的首次修订,所涉及的实质内容是,通过对协议中强制许可规定的灵活解释,制药能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有望从他国较廉价地购买其国民所必需的专利药品,以缓解其国内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药品专利权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的约束。
可见,虽然发展中国家“人多势众”,虽然在制定TRIPs协议时,其能量并未得以充分发挥,但是在该协议实施之后的局部调整中,或者说在对该协议的首次修订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对此修订,在国内学者中,既存在较“乐观”的评价,也存在较“悲观”的解释。在乐观者看来,多哈宣言的通过,“是发展中成员在WTO体制中的一次重大胜利和突破。第一次明确了公共健康权优先于知识产权……”。[22] 而在悲观者看来,“‘穷国购药决议’的艰难谈判与最终通过,起决定作用的是外交战术因素,尤其是潜在的商业价值而不是问题的人道主义性质……(并且)医药可得性不仅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也触及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问题,不可能在(TRIPs协议)体制内根本解决”。[23]概括而言,乐观者认为“星星之火”已经点燃,而悲观者则认为是否可以“燎原”还远未可知。(www.daowen.com)
国外有政治学者认为,《多哈宣言》的确是一个立法产物,但是其重要性已远远超出象征意义,因为其使得西方国家今后很难对发展中成员,由于公共健康问题而采取的专利药品强制许可,或平行进口行为提起申诉;此外,某一成员方在决定是否出现了严重的公共健康的问题上,事实上也保留了诸多可以回旋的余地;最后,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而言,该宣言还将医药产品的过渡期又延长了 10年,即延长至2016年。可以说,从这样的一个TRIPs协议修订中,发展中国家确实是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问题的另一面是,作为获得上述收益的回报,发展中国家可能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简要来说,尽管他们要求在发起新一轮回合的谈判之前,解决执行等关键议题,但这一要求又不得不与新一轮的谈判进程相联系,并以此换取发达国家做出新的承诺。这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将为从乌拉圭回合中所得到的收益,付出“双倍”的代价——而这恰恰是发展中国家的“志同道合集团”,一直试图努力避免的结果。[24]
尽管国内外学界的评价存在诸多不同,但其中有一点是必须要指出的,即如果说在此之前,对专利药品的专利权保护,几乎是天经地义的话,那么在该事件之后,该神话事实上已经被打破。换句话说,《多哈宣言》的重要性,不但是因为其通过局部的国际法修订,缓解了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具体的制度调整之外,该事件所蕴含的更深层次的多重性的象征性意义,甚至是更具革命性的制度“证伪”意义。
展开来看,一是虽然说在对专利药品的保护上,有如在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法问题上,西方国家无疑处于主导者的位置,但是只要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等“反对”力量,能够实现真正的团结,并且采取不懈的立法努力,那么看似是“铁板一块”的既有制度,未必就不能被划开某个“缺口”。二是如果说在《多哈宣言》之前,知识产权的全球扩张一直非常顺利的话,那么该宣言的实施,的确构成了对该扩张的一种“反动”,至少人们会清楚地看到,在专利药品的保护上,原来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制度的可能,虽然这种可能是以近2000万人的死亡,作为沉重的代价换来的。三是经由《多哈宣言》,人们不但认识到了,而且在制度上也确保了,为了保住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药品专利权理应受到必要的制约,那么接下来“顺理成章”的是,在“生命”保住之后,穷人们是否可以进一步要求获得更为全面的健康,接受更为理想的教育,获得更好的技术发展支持等,这些健康、教育、发展等无疑也都是属于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最基本的人权。一句话,活下来之后,是否还可以要求“能过得更好些”。四是如果承认发展中国家的民众,不但有权利首先活下来,而且还有权利要求能过得更好的话,那么除了药品专利权之外,其他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制度,诸如在保护范围、权利内容、权利期限、执法措施等诸多方面,无疑也有必要进行重新的反思,并且,还应吸取达成《多哈宣言》的历史教训,力争“事先而非事后”,“自觉而非被动”地进行国际协商,以杜绝再次出现原本可以避免的全球性极端事件,当然这“首先”需要,不仅是在观念和意识上,而且还要在具体的制度措施上,切实提升WTO的决策民主以及对外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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