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第四章所分析过的,对历史上的技术文化输入国而言,为了降低知识引进及创新成本,满足民众的基本福利需求,从功利主义出发,普遍采用了知识产权适度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即:在立法上明显内外有别,放弃专利法,国内立法保护水平较低,在法的实施环节降低保护。值得提出的问题是,在这些立法模式中,是否蕴含有某些共通的制度理性?笔者试着从逻辑的视角对此予以分析。[31]
在知识产权的分类研究中,有一种做法是将一国所授予的知识产权,划分为自主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两类,前者主要是指由该国国民及民族企业所控制的知识产权,后者主要是指由来自外方的权利人在该国所控制的知识产权。与此分类相对应,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应该细致区分该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与外方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由于从现实来看,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不过是该国以及外方在该国内部对于无法在事实层面实现“占有”的,具有“公共物品”基本属性的特定知识,在法律干预下所获得的排他性控制力,因此,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应该可以使用“知识控制力”这个术语用于指称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此外,这样做的深层理由是,后一个术语由于是以知识产权作为限定,看似预先假定了,不论是该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还是外方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也包括双方实力的此消彼长等纷繁变化,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着“法定”的正当性,这很有可能会构成一种对反思的束缚,而使用前一个术语,由于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知识及其控制力这两个基本要素本身,更有利于展开“就事论事”意义上的学术探讨。(www.daowen.com)
由此,前述该国与外方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分类,就可以被重新表述为该国与外方知识控制力的分类。进而,为了能够从理论上对双方知识控制力之间的互动式影响予以把握,笔者又引入了“知识控制力差距”这个核心术语,期望通过该术语的组织,能确立起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以实现对该国知识控制力、外方知识控制力与该国相关立法(尤其是知识产权法)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最为简要的逻辑分析。该分析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步骤,首先,在一般意义上,在某国内部,由于相关立法对待各类知识的“态度”不同,该国与外方之间的知识控制力差距会发生如何的变化;其次,就技术文化输入国而言,随着相关立法,尤其是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的调整,该国与外方之间的知识控制力差距会发生如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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