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任何国家,几乎每一项法律无不以“公共善品”的面目出现,但实际上,在其形式上一律平等的背后,始终存在着一个究竟是“对谁有利”的疑问。[1]相比较其他法域,这个原本无可回避的利益影响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虽然在知识产权法的运行中,也存在着各国国内有关社会力量的博弈,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博弈仅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因为该法首先是受制于相关国际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博弈的结果是,形式化程度最高的知识产权国际法,实际上已成为各国相关国内法的“法上之法”。很难想象,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所制订的这些法律,能很好地平衡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当然,前者本来也并无这样的义务,说到底,任何权利的获得,都只有靠自己的努力去积极争取。
此外,由于不像传统的财产权客体,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自卫”能力,比如,动产只要被占有者控制在“手边”,基本上就可以维持权利的完整,像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即使想侵犯也无法被“搬动”,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质上却是一种信息,如果仅从“事实上”看,在目前的信息社会条件下,“瞬间”就可以完成全球性的传播,并且每一个接触了信息的人,都可能是潜在的侵权者,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极容易发生,这样的一种更加“豌豆公主”式的权利,[2]无疑也增加了计算知识产权制度真实绩效的难度。还有,当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极大地冲击了既定的知识产权利益格局,对知识产权法的稳定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各国频繁修订知识产权法的共通现象背后,实际上掩盖着对于所涉各种复杂利益,如在识别以及分配等关键问题上,或许就是决策者自己也未必能够“洞察”该法是否能够发挥出所预期的积极功能。(www.daowen.com)
面对这样的一种规则治理以及绩效判断困境,除了决策者应该尽可能地固守谨慎的美德,甚至是某种善意的“保守”之外,还迫切地要求学界提供必要的学术支撑。对此,我们的努力是,通过运用经济学以及逻辑学的分析方法,在理论上预先设计某些适当的假定,去观察在这些理想条件下,究竟会发生如何的利益变动。如此安排的实际意义在于,尽管很难彻底地经由实证以证明各种利益变动,但是可以借用逻辑首先大致地说明相关的情形,或者更准确地说,我们所期望的是,通过实证分析与逻辑分析的相互配合,以求更好地实现对相关利益消长的计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