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有体物,能够通过占有现实地控制该物,进而实现物上的各种利益,因此,物权在本质上被视为一种“物的归属”的权利,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此为物权本质的所在。[30] 也就是说,就物权制度的设计而言,首先要追求的是保证权利人对某一有体物的占有和控制,使该物圆满地归属于他。所以“对物的支配、控制”在物权的内容设计中永远处于统帅地位。[31]在此意义上,我们说物权首先是支配权。
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占有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加以说明,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占有是支配的前提,物权法对占有的重视程度恰恰能反映物权作为支配权的特色。占有在本意上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管领力,指对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32] 依是否存在本权,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以物权为本权的占有十分常见,因为占有是大多数物权类型的基本的或者第一位的权能。一般情况下,对物的占有在物权支配权的实现上居于中心地位,因为对物的占有支配是对该物全面支配的前提,对物的使用、收益等都必须首先落实对该特定物的占有。物权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的质权、留置权都要以对物的占有支配为前提;对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尽管在设定时无需转移物的占有,但在实现抵押权时也需要现实地占有支配该抵押物后,才可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因此,对物的占有支配在物权权能体系以及在物权法中十分重要。从这个角度,物权基本上可以理解成是权利人通过对某有体物的占有支配并进而实现其他支配的权利。(www.daowen.com)
而如果对该有体物的占有支配及其他支配能够实现,则意味着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其他的民事主体不能对同一物实施同样的支配行为,这样物权作为排他权的一面则自然得以实现。也就是说,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实现同时也就意味着排他权的实现,物权人积极的支配行为的落实也就意味着他人不可在同一条件下实施相同行为,因此物权的支配权和排他权的效力范围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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