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发展历史及相关观点

知识产权发展历史及相关观点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比较于民法长达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尽管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史并不长,[5]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相关的历史问题上能够更容易厘清事实,能够形成更多的一致看法。虽然在我国发生的知识产权扩张,主要是一种被动应对国际压力的结果,但在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历史的问题上,同样也存在着明显对立的不同观点。

知识产权发展历史及相关观点

相比较于民法长达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尽管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史并不长,[5]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相关的历史问题上能够更容易厘清事实,能够形成更多的一致看法。从法史学的视角,真实的历史毕竟已经成为过去,针对经由各种文献所记载的“历史事实”,人们经常提出的一个疑问是,是否真的有可能不偏不倚,不存任何偏见地去研究这些“事实”吗?不论对此持肯定还是否定的看法,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历史学家只能是通过对文物、文献等“符号”,间接地来进行研究,而“发现”和了解这种事实的唯一办法,不管人们承认与否,只能是解释;进而,解释有可能不偏不倚、完全客观吗?如果我们承认人通常具有的有限性,则对该问题的回答就一定是否定的。[6]

由此就不难理解,人们在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历史问题时,也通常会出现诸多观点上的歧义。如同从事其他的历史研究,虽然每一个知识产权历史研究者,都不能脱离相关制度史实的约束,但在史料选择、解释侧重、制度褒贬等方面,也无不表现出他或她的“主观”个性。这就提示人们,不要指望仅通过一种或少数的观点,也不要期望仅凭一两位权威学者,就能对于知识产权的历史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唯一需要强调的就是,应该力求从各个角度,尤其是从相互对立的学术观点中,才有望窥探到历史的奥秘。

如前文多次引用过的,依据美国学者苏珊不无“惊人”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TRIPs协议的成功,视为美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12位“骑士”的丰功伟绩。简单来说,由12家美国大型跨国公司的代表所组成的知识产权委员会,主要代表着制药业、娱乐业软件工业等知识行业在加强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方面,取得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各国政府,以及相关重要国际组织的全力支持。该委员会联合他们在欧洲和日本的同行,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为基础,精心准备了一个提议,并于1988年提交给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秘书处。仅仅几年之后,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上,该委员会的目标经由TRIPs协议的通过得以实现。[7]

如同Sonny Bono先生,这12位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成员,无疑也都笃信,只要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就一定会对整个社会有利,同时,对于改善南北关系也有利。尤其是,在这些知识产权扩张的幕后英雄们看来,不但他们的观点是“正确”的,其他国家及其广大民众,即便是那些非洲的艾滋病人,[8]也都应该“诚心”予以接受。退一步讲,即便是他们的观点有些问题,甚至存在着明显的片面或偏颇,但是作为相对的一方,比如发展中国家、中小型企业、消费者等,即便是将其力量汇合在一起,也未必能与前者形成有效的对抗,当然,从有关现实来看也的确如此。依据中国人的历史观,这些西方的政商两界主流人士,无疑是相信所谓“英雄造时势”的。(www.daowen.com)

然而,中国还有另外一句相对应的话,即“时势造英雄”,说的是如果“时势”尚未真正具备,固然是难以涌现出相应的英雄,并且那些看似是“已经”出现的英雄,未必就真的能够左右时势,无论这些英雄们是否为自己穿戴上了一副如何坚硬的法律盔甲,并在外面又罩上了一件如何美丽的外衣。恰如著名学者冯象在讽喻知识产权时所指出的历史问题上的“另一端”:它首先是人类天性的敌手,知识共享的智障,如美丽的孔雀为我们启示的。它的真身,却是全球资本的法治丛林里一只打开彩屏的鸟儿;那彩屏一片炫目的华丽,常逗引资本为之争斗,此外别无有益的用途。然而,这鸟儿又不太安分,它扮成一个热爱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尤物,声称自己唯一的工作,是开屏刺激创造发明,还说,否则人类不会进步。[9]

当然,针对商界、政界的这些主流观点,西方学界曾经发表过大量的学术批判,在历史观的问题上也是如此。这里仅举一代表性著作。在《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一书中,作者的核心观点是:应该反对如下这种人,他们把知识产权法当作永恒实体而始终存在……也应反对那些把该法律看作是对某种自然秩序的反映,或者看作是采纳了正确的哲学历程的人……知识财产不能被确认为一项由功能、原则或者规范的目的论所调整的特定技巧;除非是在最平庸、陈腐的水平上,否则它也不能从经济学依据、作者人格权理论或者自然法、实证法方面得到解释。[1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发展到今天,至少在一定的程度上,看似并不像我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个哲学根据清晰、逻辑自洽、制度功能显著的,一个近于完美的“先进”制度。

虽然在我国发生的知识产权扩张,主要是一种被动应对国际压力的结果,但在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历史的问题上,同样也存在着明显对立的不同观点。除了前面提到的学者冯象的代表性看法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较为流行的,同时也较为严肃的,甚至是略显决定论色彩的历史观,即认为知识产权法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是科技、经济、法律三者互动的必然产物。或许,这样的历史观不无可商榷的余地,因为“至少”,该历史观并没有全面展现历史上曾经作为技术文化输入国的那部分发达国家的“另类”立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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