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保护在上层建筑中的法律建构

知识产权保护在上层建筑中的法律建构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现象上看,虽然该制度已广泛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从理论上“把握”这些现象时,一条主要的线索就是,不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双方政府都将其最主要的关注,置于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下列问题上,诸如国内外的立法协调、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权利保护意识的培养等,而这些都可以被概括为,是一种在“上层建筑”层面的法律建构。

知识产权保护在上层建筑中的法律建构

20世纪80年代,可以说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中国重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起点,毋庸讳言,当时的中国官方对于知识产权所知甚少,但是从今天的情形来看,不论是就中国的立法高层,还是所涉及的法律机关,也不论是在权利保护意识层面,还是在权利保护措施层面,如果与美国的情形做一横向比较的话,就不难发现,虽然双方在具体的话语、理由、态度等方面有某些不同,但是在基本的立场、原则,尤其是在“决心”上,或许并不存在什么根本性的差异。

就此趋同现象可以引申出如下两个学术问题:一是针对中美之间的官方立场的一致化倾向,值得投入更多的学术关注,尤其当人们能“正视”如下的相关国情的对比,即虽然经过30年的长足发展,从中国经济的基本层面以及经济发展的阶段上看,中国依然主要是一个技术文化输入国,而美国仍然保持着世界上最强的技术文化输出国的地位;二是虽然中美双方都一致认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不断地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是在错综复杂的法律保护问题中,具体是哪些重要事项得到了中美双方官方立场的持续关注,无疑值得进一步予以分析。在此,我们将主要讨论第二个问题,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较为详尽的讨论。

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现象上看,虽然该制度已广泛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从理论上“把握”这些现象时,一条主要的线索就是,不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双方政府都将其最主要的关注,置于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下列问题上,诸如国内外的立法协调、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权利保护意识的培养等,而这些都可以被概括为,是一种在“上层建筑”层面的法律建构。就像澳洲著名学者德霍斯曾经指出的,在最近几十年中,知识产权在各国国内以及国际上,都经历了大规模的迅速扩张,如果运用马克思的特有术语,无疑可以称之为,皆属于重大的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27]除了前文对相关具体制度的演变分析之外,这里再从宏观的视角予以进一步概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高度关注“立法”的完善。虽然说相比较其他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很“脆弱”的权利,有关侵权行为至少在“事实”的层面极容易发生,[28]并且,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使得其遭受的损失相对而言更为严重,但是客观地看,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原因却无疑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可能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不完善,比如严重欠缺最基本的对于智力成果的法律制度;也有可能是因为权利人自身的原因,比如因知识跨国集团维持垄断高价,重要知识产权商品的售价远远高于普通民众所能消费的水平;还可能是因为法律自身制造了越来越多的侵权,比如在中国2001年专利法修订中,明确了药品、食品等受法律保护,而在这之前,虽未经许可制造仿制药和仿制食品等,原本并不侵权;当然还可以从更深的宏观层次上,去寻找侵权多发的原因,比如说既存的国际立法经济旧秩序不合理,致使南方国家的合理主张未能被相关的国际法所接纳等。

然而,从相关历史与现实来看,中美双方却都将其关注的焦点,更主要地置于立法文本的完善上,比如中国将用几十年走完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立法道路,确立为是自己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业绩之一;而对于美国而言,随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的对外关系中成为重中之重,随之逐渐形成了这样的一种坚定信念:获得保护的关键在于通过新的立法,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要借助施压。[29]经过诸如此类不论是被动的法律移植,抑或是自觉的立法施压,从最终的相关效果上看,知识产权法无疑已成为全球法律形式化程度最高的法域,虽然在中美之间、在南北国家之间,相关的知识产权基本国情综合国力,不能不说是千差万别、参差不齐的。

其次,高度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毋庸置疑,相对于18、19世纪的知识产权法,现今的立法保护水平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不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就像前文所讨论过的,到了美国《松尼波诺法》通过之后,仅就美国版权法的保护期这一项而论,就已经提高了十倍之多。对中国而言,所发生的保护水平的提升,更是给人印象深刻,因为与美国式的仅是“量”的扩展不同,中国的提升可说是“质、量双飞”式的,只要对比一下,从20世纪80年代的一片空白,到了2001年的世界第二的保护水平,就不难得到明证。

更为关键的是,如此的一种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究竟何时且在何种情形下,才会出现一个可能的终点?当然,就像已发生的提升过程所昭示出的,终点的界定并非是中国自身就能够确定的,“解铃无疑还需系铃人”,但问题是,如果系铃人根本就没有解铃的意愿呢?[30]这更可能是真实的未来,因为就像《松尼波诺法》所反映出的,如果美国的最终目标看似是要力求实现“知识产权的物权化”,那么可以想象到的是,或许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先用权人制造豁免等都将成为多余,甚至是干脆取消对米老鼠版权的期限限制,恐怕也未必没有这个可能。或许就像西方学者所评述过的,知识产权无疑将变得更为强化,并包揽社会生活中的一切,总体上看,在某个方向只要迈出合乎逻辑的一步,接着就会出现强化这些权利的第二步、第三步。[31]

最后,高度关注对民众的知识产权普法工作以及权利保护意识教育。虽然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同样是以整个国家机器作为后盾,但是鉴于以下共同作用的各种原因,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客体自身的原因,也即其固有的公共物品属性,[32]在当前的信息时代条件下、知识存储和传播手段的快速发展与普及,[33]以及伴随后工业社会多元文化而来的,在立法立场和道德共识层面的双重性消解等,[34]在整个全球,有效地遏制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绝非易事,尤其是在像中国这样的人口超大型国家,以及那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这就决定了对民众进行知识产权教育的异常重要性。例如,自上个世纪中美进行知识产权双边谈判以来,美国曾经就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实施,向中国一直提供了人员、设施、资料等诸多方面的协助。就中国自身而言,其不但将知识产权的普法宣传纳入国家计划,而且还提出了要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以实现所谓的较具中国特色的“从娃娃抓起”。[35]

与中国的情形有些类似,在西方发达国家,不论是政界还是商界,也有人不断地呼吁和提倡,应该对广大民众进行更好的知识产权教育。然而,这些主张并未得到一致的赞同,例如,就像著名学者David所指出的:人们必须准备接受这样的事实,受教育的广大公众有权要求,知识产权制度要比现在这个样子更为一致,更具说服力。如果满足不了这样的要求,那么,对知识产权的更多认识,并不会自动获得更多公众的尊重和信服,甚至反而会引起他们的嘲笑、漠视和回避。或许,这是那些想教育公众的人要教他们自己的第一堂课。[36]

如果说在一般意义上,考虑到人们对旧法的信服、谙熟、甚至是情感依赖,以及对新法的相对陌生和必须的逐渐适应过程,那么,但凡是一种重大的法律变革,不论意义如何重大,从务实的角度都不能操之过急,立法者所体现的“哆哆嗦嗦”的,或者学究式的谨慎,是一种应被赞美的职业品德,而绝非是可恶的立法保守。[37]但是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上,与此常规明显不同,甚至恰好相反的是,中美双方的官方立场看似都欠缺必要的耐心,并且都表现出了明显激进的立法姿态,各种新闻里所反复宣传的,人们耳边所能够听到的,几乎总是如下的几个关键词,主要有“权利”、[38]“立法”、“保护”、“与国际接轨”、“严厉打击”等,以及由这些关键词所组织起来的一张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之网。(www.daowen.com)

除了明确经由知识产权的全球大规模扩张实现了相关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制度变革之外,从该扩张的实际法律效果来看,如果说主要是跨国的知识资本或者说是那些富国,从中获取了更大份额的利益,或许很少会有人不同意这种意见。[39]这原本无需更多的论证,或者说仅依据一般的常识,就能得到理解。简单来说,如果西方发达国家不能从扩张中获利,更准确地说,如果不能获得更大的现实利益,以及可预见到的未来利益的话,那么他们何需费那么大的气力?虽然普通百姓无法洞察,在穷国与富国之间,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敌强我弱”的严峻局面,但是他们从其切身消费经验,也都能真实地感受到,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各种名牌、大片、高科技产品等,有着多么大的超强诱惑力。[40]

当然,在目前的一个“专家话语权”的时代,如果有相关数据的进一步支撑,无疑更具说服力。为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曾经归纳过一组较新的国内外综合数据,我们引用这些数据用来进行一些讨论。首先是有关全球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分布的关键性数据。在专利领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数据显示,2008年全世界拥有670万件有效专利,日本和美国仍然是主要的有效专利持有国,拥有全球47.5%的有效专利。在版权领域,中国“软实力研究中心蓝皮书”报告指出,全球文化市场份额美国占43%、欧洲国家占34%,日本占10%,而中国则占不到 4%。在商标领域,据联合国经发组织统计,虽国际知名品牌大约仅占商标总量的3%,但却拥有全球40% 的市场份额,以及50%的销售额,且在8.5万个名牌商品中,90%属于西方发达国家。[41]

其次是经过近30年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关中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关键性数据。一是科技创造能力提升,跻身专利申请大国行列。主要表现在:2010年中国年度专利申请量已突破百万件,达到122.2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9.1万件,居世界第二位;且申请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例,由 1985年的37%上升到2010年的74.9%。二是品牌创建能力提高,商标注册申请量全球第一。主要表现在:2010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100.3万件,创历史最高,连续九年世界第一。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821.3万件,累计注册商标554.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448.1万件,均居世界第一。三是文化创新能力增强,版权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主要表现在:1998年包括图书、报刊、音像、软件在内的版权业产值达到1433亿元,约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8%,而到2009年所占比例已超过6.5%,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的5.6%。四是其他知识产权获取能力加大,带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数量正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长,年申请量从2004年起,进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排名前四名;地理标志保护为农副产品带来的附加值,达到产品价格的10%—20%,截至2010年,我国已对1949个地理标志进行了保护,涉及产品价值近8300亿元;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的建立,推动了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2007年中国半导体芯片制造业产能较2000年增长85.9%,超过美国、欧洲和日本,居全球之首。[42]

在解读这组数据之前,有以下几个背景问题需要首先予以说明:一是从这些数据的收集时间上看,主要是围绕着2010年这个关键的时间点,基本上反映了当前的知识产权实力分布状况,在统计学的意义上,可说认为是“最新”的数据;二是这些数据的收集者,是我国的权威知识产权学者,因此这些数据的可信度较高,值得信赖;三是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数据是在我国经济总量已排名世界第二,知识产权事业已取得了显著进步的情形下所获得的较全面的数据。

通过分析、比较以上数据,可以得出以下三个结论:首先,经由近三十年的艰苦创业,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事业无疑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主要表现为跻身专利申请大国行列、品牌创建力提高、版权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等方面。其次,尽管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上述成就,但是如果与西方的现有知识产权实力进行横向比较,不难发现我国仍存在着相当明显的差距,当然这种差距并非是当前才存在,而是一种“历史性”差距,可以回溯至中外发展知识产权的起点上的差距。再次,在这些看似较为翔实的综合性数据中,隐含存在着一些计算的难题。一是,如果说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在起点上本来就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那么经由三十年的知识产权权利扩张,究竟是缩小了还是加大了原有的知识产权差距?二是,虽然中国的经济确实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就知识产权不断扩张而言,其对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率,究竟有多大,能否予以科学的量化展示?三是,甚至还可以提出一个更为尖锐的问题,即知识产权扩张无疑产生了实际效果,但其究竟是推动了经济的正面增长,还是如果不扩张或仅是保持有限扩张,中国的经济会发展得更快,恐怕都不无疑问。当然,这并不妨碍,其他学者对此得出完全不同的,甚至是非常肯定的结论。在某种意义上,虽然这并非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纯主观问题,但无疑属于一些至少需要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共同参与讨论的,且必须要运用具有最终说服力的数据予以支撑的计算问题。

尽管存在着上述计算难题,但从这些数据或许可以得出一个“底线”式的结论。具体来说,由于在穷国与富国之间,在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现实实力,不仅在其“量”的层面,尤其是在其“质”的层面,存在着如此“敌强我弱”的严峻对比,再加上依据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必须要“一视同仁”地适用相同的法律,并且知识产权还在不断地进行扩张,那么,从一般意义上看,或者说仅从常识的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可谓是“更多”地服务了西方庞大的跨国知识资本,仅是“较少”地服务了中国本土的知识型创新企业;从今后来看,知识产权法或许是仍将更多的服务于西方的大型跨国公司,因为虽然中国的创新型企业的确在发展,但别人当然也在进步,甚至由于固有的偌大差距,极有可能所迈的步伐更大,而并非是在前面友善地等着中国竞争者的加入。

扩展来看,对于上述的这样的一种可能结论,西方学界已经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研究。这里仅举两例来说明。知识产权学界的著名学者德霍斯曾经发出过这样的“好奇”,即如果将知识产权的“标准”的正当性理由,界定为可以促使个人为发明和创新付出更多的时间和资源,那么首先令人惊奇的是,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财产“真正”意义上的原创者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其他人,比如雇主与出版者的权利的保护。[43] 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法显然可以说,更多的是要服务于对资方的保护。此外,在其另一名著《信息封建主义》中,在“致中国读者”的序言中,曾经对中国提出过如下的忠告,即随着知识产权的全球扩张不断强化,那么发展中国家将日益失去反向工程和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机会,随着这样的态势不断积聚,发展中国家将如何使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目前尚无明确的解决方案。[44]

再比如,某些西方的立法经济学家,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看法。就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产业来看,由于该产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绝大多数重要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品制造、媒介传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等,构成了增值资本的最有价值的一部分,而具有潜在增值的资本,可以说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因此,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及其扩张无疑是为这些人服务的;而从知识产权的国际关系来看,对工业化国家,新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被用来保护其跨国公司的垄断食利者的收入,然而,它同时也将第三世界国家排斥在通往知识的通道之外,妨碍了其创造能力和技术改革,阻碍了其竞争力的真正进步等。[45]

综上,如果说迄今为止的知识产权扩张,不论在整个国际上,还是在包括中、美两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都将其关注的焦点更多地安置在对于法律上层建筑这一个“上”的构建的话,那么从其所引发的现实利益的消长而论,该扩张不论在过去、目前,还是在可预见的未来,也都主要是维护了富国以及富人等所谓社会“上层”的利益,因此,在理论上可以概括出这样的一个“向上看”的立法视角的存在。当然,在学术的意义上,这仅是我们的一家之言,我们也诚恳地欢迎来自学界同仁的各种“学术”批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