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理论与现实: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扩张及相关交易

理论与现实: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扩张及相关交易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3]接下来,为了在理论上能更准确地“把握”知识产权扩张的法律现象,实有必要深入一步,去探究该扩张背后所存在的相关立法交易过程。贝克尔访华的时间发生在“1911年11月14日至17日”。在其访华结束之后的“1991年11月26日”,于美国结束当年特别301条款调查的当天,国会众议院以409票对21票的绝对优势,通过了针对中国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议案,给总统造成了巨大立法压力。

理论与现实: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扩张及相关交易

如前文所述,美国学者苏珊曾经将知识产权的全球扩张,浓缩描述为美国12家知识型跨国公司“所能够做”的立法传奇,当然其前提是,这些公司首先要提出某些全新的知识产权观念,并进而使其能够对美国政府产生深刻的影响。无独有偶,法国学者也曾经表达过类似的看法,从相关的事实来看,一些行业的跨国集团公司,主要分布于制药行业、文化工业、软件以及化学农业转基因植物)等,花费了近20年的时间,为世界贡献了知识产权如何“美妙”的全新观念。[11]虽然这些新观念对于知识产权的全球扩张,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观念基础,但如果做更为细致并全面的观察,就不难发现,这些得到立法上认可的新观念,无疑仅是属于众多的新观念中的“一种”,甚至是仅能代表了相互冲突的观念中的某些侧面。

即便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内部的情形来看,有关知识产权扩张的各种观念,很显然也构成了一个相当复杂的矛盾体,简单来说,一方面是商界政界主流对既有扩张不断进行重申和肯定,另一方面同样无法被忽略的是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术界所发出的各种反对声音。而从整个国际社会的情形来看,情形只能说是更为复杂,除了在各国同样存在的政商两界与广大民众间的冲突外,南北国家之间的深层及固有矛盾,也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得以清晰展现。例如,众所周知的是,以印度、巴西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曾经对TRIPs协议的制定与内容,提出过与西方国家迥然不同的各种观点与提议。

进一步来看,“观念如何影响社会”问题的关键,与其说是这些处于冲突状态的各类观念在“真理”的意义上究竟孰是孰非,毋宁说是现实中的立法经济等实力的“硬碰硬”才最终决定了其中的哪些观念能够脱颖而出,并进而有资格赢得立法上的“合法性”。不难理解的是,如果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其中的美国,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并不存在如此强大的深刻影响力,那么美国公司所提出的法权观念再如何新奇,恐怕也很难最终转化为现实中的TRIPs协议。当然从实力弱小的一方来看,人们也可以理解,正是因为所谓的“弱国无外交”,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问题上,发达国家所做的事情,基本上就是说,“按我的方式来行事”。[12]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法律就是立法”,大致是可以成立的。[13]接下来,为了在理论上能更准确地“把握”知识产权扩张的法律现象,实有必要深入一步,去探究该扩张背后所存在的相关立法交易过程。

在某种意义上,国际立法可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就像现实中的其他交易一样,其中同样是充斥着各种复杂多变的“让步与索取”。对这样的真相,作为典型的东方人或是中国人,可能不会或不愿如此直白,但是对西方人、尤其是美国人而言,事实的确就是如此,因此也无需更多掩饰。让我们把视线转回到1991年年末至1992年年初的这段敏感时期。由于中国的1989年立法事件的发生,中美关系曾经在一段较长时间内陷入了低谷。直至1991年11月份,美国国务卿贝克尔来到中国,开始了所谓的“破冰之旅”。无疑,这次中美双方高层的重新接触,对于中美关系的改善和发展而言,意义非常重大。对于贝克尔国务卿的行事风格,时任中国外长的钱其琛评价为,“他办起外交来,一如经商做买卖。在谈判桌上,他的一句口头禅是,‘让我们来做个交易’”。[14]

具体来看,由于1992年是美国的大选年,各种立法派别相互攻讦加剧,以及在当时与中国缓和双边紧张关系事实上在美国国内并不受欢迎,因此在处理双方都很关注的焦点问题时,美国国内的立法气候对于中国非常不利,尤其是,美国国会看似很有可能会全盘接管对华政策。如果贝克尔的这次访问无功而返,双方关系的发展将愈发困难,并较难预期未来走向。从美国政府的角度来看,美方亟需达成某些“看得见”的,同时也属重要议题的双方合意,主要涉及以下三个谈判中心问题,即防止武器扩散、经贸合作以及人权问题等三个议题。经过异常艰苦的谈判,中国政府做出如下承诺:在美国取消对华实施特别301条款的基础上,加大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美取消中止向我国出口卫星等制裁措施的条件下,遵守导弹及相关技术国际控制体系;在坚持不得干涉内政的情况下,通报了一些美国所关注的中国人权问题。而美方也做出积极性承诺,主要涉及取消对中国特别 301条款的实施,支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意取消卫星出口等制裁措施,认真考虑在中美之间设立贸易、经济、科技合作三个委员会,并争取在1992年的适当时候恢复部长级会谈等。事后,中美双方对于贝克尔访华成果的意义,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www.daowen.com)

虽然在这次谈判中,所涉及的议题广泛,但是美国最为关注的还是双边经贸问题,尤其是处于焦点地位的中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如果该问题能取得较为明显的甚或是重大的进展,那么至少会为武器扩散、人权等立法问题的渐次解决,留出必要的回旋空间。从当时的形势来看,解决第一个问题的紧迫程度,可以用“箭在弦上”四字成语来形容。请读者注意以下四个十分关键的“时间”点。贝克尔访华的时间发生在“1911年11月14日至17日”。在其访华结束之后的“1991年11月26日”,于美国结束当年特别301条款调查的当天,国会众议院以409票对21票的绝对优势,通过了针对中国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议案,给总统造成了巨大立法压力。紧接着,中国政府在“1992年1月8日”,派出了一个知识产权谈判代表团,直至17日“凌晨”,才达成了最终的谈判结果,中美之间的第一个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得以签订,如果此规定能得以落实,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将实现大幅度的提升。最后,在“1992年2月25日”,美国国会的参议院以59对39票,通过了前述的众议院议案,支持对中国最惠国待遇附加条件,但是并未达到推翻总统否决票的 2/3的 67票,正是这关键的 8票(67-59),使得布什总统所坚持的对华政策能得以实施,以此为新的契机,中美两国关系才能继续得以维持并向前发展。[15]

值得澄清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当时的布什政府,以及之后的克林顿政府,所坚持的对华政策的关键所在究竟是什么?有关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至少可以列为美国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早在 1989年5月,美国政府就一直在与中国政府进行知识产权谈判,能否取得成功,对于美国而言意义重大,因为布什政府曾经明确表示,对中国内部事务的关注,不会超过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依据学者安守廉的观察,布什政府对1989年中国所发生的“立法风波”关注不够,而是动用了相当程度的外交杠杆,以获得有关中国保护软件的法律承诺。就之后的克林顿政府而言,虽然总统本人最初表示,比其前任更为关注中国的人权与战略问题,但是随着不断强调这两个问题,给美国出口商带来的代价越来越明显,人权问题就被扔到了背后,结果是中美之间最主要的冲突,并非源自立法领域,而是双边贸易问题,尤其是在中国泛滥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16]这清楚地表明,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在中美之间的外交关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从上述这个真实的历史“窗口”,并不难得出,有关中国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绝非仅是一个法律上自给自足的制度建构问题,也并非仅是一个中国国内各种立法力量的博弈问题,实质上其“首先”是一个中美之间的国际贸易与立法问题,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并深受美国国内立法斗争发展态势的影响。当然,从问题的根源上看,仍然是经济因素起到了最终关键性的作用,概括而言,美国的软件等知识产权利益在中国遭受了严重侵害,亟需中国政府为之提供实质性的保护,而中国的商品出口又离不开美国的大市场,因此必须要能够保住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底线。正是由于中美双方在经济上互有所求,才能够进行必要的国际立法外交交易,并进而实现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度安排。

既然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实质,在于相关的国际立法交易以及更深层次的经济利益互换,而最终能否以及达成如何的交易与“互惠”,显然并非取决于交易者在谈判中的“聪明才智”,而主要是受制于中美双方,彼此各自“有多少牌可以震慑住对方”,从而使对方选择或被迫做出必要的妥协。客观来看,在20世纪90年代的几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政府所能够打出的好牌,实际上并不是很多。主要是因为,随着二战后的冷战立法格局被打破,不但世界历史进入了重大的转折时期,而且也使得中美两国关系中的不确定性骤然增加。在这样的一个立法敏感阶段,冷静地看,中国在对美关系中的筹码并非很多,原因是:在人权问题上,不可能按照美国的要求去做;最惠国待遇问题是中美经济关系的生命线,不可能做出让步;在台湾问题上,由于牵扯到领土主权完整问题,也不存在妥协的空间。因此,中国所剩下的筹码主要是经贸筹码,尤其是具有很大“弹性”的知识产权筹码。[17]更何况,人们一般性的理解是,如果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起来了,中国自身也很有“可能”需要如今美国式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是说,中国主要是根据更大的国家利益的需要,将国内知识产权扩张保护视为一个筹码,从而维持住中美关系向前发展这样的一个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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