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美知识产权扩张路径对比:从民到官,从国际到国内

中美知识产权扩张路径对比:从民到官,从国际到国内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面上看,虽然在中、美两国,相类似的知识产权扩张,分别是在两国国内单独进行,且都赢得了空前的“胜利与尊崇”,但从社会动力学的理论视角,通过对比其扩张的路径可以发现,该扩张不论是在“第一推动力”,还是在“立法动力传递”上,都存在着实质性的不同,对比来看,在美国首先表现为“从民到官”,进而“从国内到国际”,而在我国却首先表现为“从国际到国内”,进而“从官到民”。

中美知识产权扩张路径对比:从民到官,从国际到国内

就像典型的资本主义制度只能在西欧找到其历史源头一样,现今各国所通行的知识产权法,最早也是源于近代英、法等国异常曲折的相关制度实践,更准确地说,是源于这些国家“本土性”的制度选择。[1]但自该制度在近代西欧被创制以来,不论是在知识产权的起源地国家,美、日等后来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受这些国家控制的广大殖民地,以及一直深受西方发达国家影响的国际社会,一方面,或是出于自觉或是出于压力,该制度受到了高度重视以及广泛移植,另一方面,在全球性大范围移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制度“变异”,从而使知识产权法的演化史表现出相当的丰富性。

虽然从总体上看,自知识产权法被创制以来就一直处于扩张中,但本书所欲研究的知识产权扩张,在时间上却是特指的,主要针对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整个全球范围内,经由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强力推动,知识产权所经历的全球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扩张。该扩张集中表现为,从西方发达国家到广大发展中国家,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法和守法,从各国国内法到相关国际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日益扩大,权利内容不断丰富,权利效力显著增强等方面,该扩张最具标志性的成果是TRIPs协议的达成,以及该协议在全球被强制性地推行。展望未来,知识产权的本轮扩张无疑会继续推进,并不存在某个预设的边界或终点。例如,在美国参与的各类国际投资协议中,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所起草的《反假冒协定》中,都在谋求比TRIPs协议更高的国际性保护标准。

具体到我国的情形,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于1982年、1984年、1990年,制订了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等主要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并于1992年、2001年完成了对这些立法的大范围修订,在此期间,我国还积极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重要的相关国际法,至2001年这次法律修订结束,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已跃升至世界第二。我国的相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对于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立法的落实,也一贯持有非常积极的态度,甚至在某些情形中,这些法律实施部门,看似远比立法者更为超前。同时,我国政府也非常关注知识产权法的全民性普法教育,不但多次将其列入国家层面的普法计划,而且还独创性地提出“要从娃娃抓起”等新思路。可见,与知识产权的全球扩张大体同步,知识产权在我国也主要表现为一个不断扩张的过程。展望未来,随着2008年《知识产权战略》进入实施阶段,以及各省市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与落实,知识产权的扩张也必然会进一步向纵深推进。

由于知识产权的扩张无疑是一个全球现象,同时也是一个异常复杂的制度演化问题,因此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理论考察并不现实。鉴于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相关立法发展最快,而美国则是最重要的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扩张一向最为坚决,我们特别选定了中美两个国家作为研究的“理想型”,以期能够实现管中窥豹式的理论剖析。此外,考虑到在中、美两国,虽然知识产权的扩张,广泛涉及了诸多制度层面,但是处于源头的制度变革,无疑是从立法开始的,因此在对该扩张的整体把握上,主要是将两国的相关立法问题作为研究的切入点。(www.daowen.com)

表面上看,虽然在中、美两国,相类似的知识产权扩张,分别是在两国国内单独进行,且都赢得了空前的“胜利与尊崇”,但从社会动力学的理论视角,通过对比其扩张的路径可以发现,该扩张不论是在“第一推动力”,还是在“立法动力传递”上,都存在着实质性的不同,对比来看,在美国首先表现为“从民到官”,进而“从国内到国际”,而在我国却首先表现为“从国际到国内”,进而“从官到民”。实际上,知识产权在我国的扩张,并非是一个自然的、独立的制度选择,而是受到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深刻影响,并主要因为这样的外部原因,致使不论是在法律规则的移植上,还是在保护水平的设置上,都与后者体现出高度的同质性。

进而,不论是在基本的立法、法律制度架构上,还是在知识经济的发展水平上,虽然中美两国之间无疑都存在着巨大差别,但是这并未影响类似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两国都实现了大规模的扩张,也并未影响两国中“重要”的社会成员,对此扩张都能保持大致相同的主流法律与立法观念。而这一切,又都源于他们在看待相关问题时,基本已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甚至是固化了的立法视角,集中表现为:关注的主体主要是那些“重要”的社会成员,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构建,关注的解释主要是在笼统的爱国主义基调下双方“各说各话”。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基本原理,鉴于中美双方的既有立法视角,尤为关注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各种立法及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建构,因此可被概括为“向上看”的立法视角。

[1]稍具知识产权历史知识的人,都会知道,在荷兰、瑞士等国的历史上,知识产权法无疑经历了多次反复,在制度发展上可谓是充满曲折,然而,是否可以说在英、法等知识产权制度起源地国家,该制度就是一帆风顺的?虽然,人们倾向于做这样的解读或想象,但事实上,其曲折程度或许并不比荷兰、瑞士等国更小。对知识产权制度创始过程中的诸多曲折、典型事件的了解,请参照如下代表性著作,即[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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