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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法律适用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的计划经济并不需要破产法。《民法总则》和《公司法》之所以对破产制度只作原则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单独的企业破产法。届时,《企业破产法》也要作出相应的修订,甚或更名为诸如《破产法》等,从而扩大破产适用范围,更加符合普通商事立法精神。

国有企业破产法律适用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的计划经济并不需要破产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型改革,我国于1986年颁布了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实施,现已失效)。这是因为在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为了适应商品经济需要,作为当时商品经济活动的最主要主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很有必要建立破产制度,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的破产则适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尽管当时作为商品经济活动主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区别适用破产法律制度有违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但在当时,考虑到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轨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为了降低改革风险和社会稳定,这种区别法律适用是必要的。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发布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已失效)第四、五、六章规定了企业停产整顿、解散和破产。这是对《企业破产法(试行)》(已失效)破产制度的补充。比如,该规定第34条规定:“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并享受本规定有关兼并企业的待遇。”在此基础上,该规定还增加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产整顿和解散制度。这是对当时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重要补充。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破产作了原则规定,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又补充了一些破产内容,上述公司立法适用于包括国有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也对法人破产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73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民法总则》和《公司法》之所以对破产制度只作原则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单独的企业破产法。虽然《民法总则》和《公司法》关于破产制度的规定也适用于国有企业,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兼顾到市场经济社会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而且作为普通商事立法的《民法总则》和《公司法》也没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特殊性作出相应规定。

2006年颁布了《企业破产法》(2007年实施),代替了原来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已失效)。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的合伙企业,但并不适用于非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因而仍是有限的企业破产主义。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破产作了原则性规定。(www.daowen.com)

如果从当时国有企业大量存在于市场竞争领域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来看,将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一道平等适用《企业破产法》是必要的,符合市场法则。但如果从市场经济社会国有企业合理定位的改革趋势来看,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非市场竞争或特定市场领域,对所有国有企业与普通商事企业笼统地一道适用《企业破产法》是不妥的,并没有考虑到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特殊性的规定,但仅原则性规定了国有企业破产的决定权,其他破产事宜均没有涉及。

因此,立足于市场经济社会国有企业合理定位的改革趋势,在条件成熟时,如同本书第二章所述,笔者建议将《企业国有资产法》变更为《国有企业法》或《国有公司法》,作为国有企业基本法,应当在其中详细规定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届时,《企业破产法》也要作出相应的修订,甚或更名为诸如《破产法》等,从而扩大破产适用范围,更加符合普通商事立法精神。

鉴于此,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国有企业破产优先适用未来修订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企业相关立法;未予规定部分,适用未来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等普通商事立法。其中,公益类和商业二类(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破产更多地适用未来修订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企业相关立法;商业一类(一般竞争类)国有企业破产适用未来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等普通商事立法的情形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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