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有企业破产,是指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企业自身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财产强制进行清算,从而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行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的界限或破产条件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般来说,企业破产界限,简而言之就是“资不抵债”。这是基于我国国情的一种过渡性考虑,主要考虑到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程度和社会稳定等因素。
在市场经济社会,国有企业发展定位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承担着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完成特定功能或特殊任务等,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企业或特定功能类企业,许多国有企业主要靠财政支持。因此,国有企业破产是非常慎重也是需加以限制的事情,通常所说的市场机制中企业破产的界限——“资不抵债”——不能完全用来衡量国有企业破产。
鉴于此,国有企业破产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①主要存在于非市场竞争领域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原则上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或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为主,严格限制企业破产。如若涉及企业终止问题,一般多以企业解散方式解决。②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二类(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原则上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为主,适度限制企业破产,企业解散也是企业终止的主要选项。③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一类(一般竞争类)国有企业,原则上以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为主。这类企业需要进一步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渐降低国有股比重甚或使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市场竞争领域。因此,应当鼓励这类国有企业遵循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企业破产方式优胜劣汰,从而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www.daowen.com)
从我国国有企业破产的现状来看,虽然国有企业经历了四十年的改革,但国有企业仍较大程度地存在于市场竞争领域,这也是我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及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缘由所在。因此,现阶段,上述国有企业破产的第三种情形仍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我国大型企业破产案例仍以国有企业为主,比如重钢集团破产重整、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等。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开展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的通知》以及201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为什么强调进一步清理“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方式压缩和淘汰一批国有企业了。
但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社会合理定位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以公益类和商业二类(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为主,商业一类(一般竞争类)国有企业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未来企业破产将以普通商事企业为主,国有企业破产将受到严格限制而并不多见;即便国有企业破产,破产重整也将是主要手段;国有企业终止将来多以国有企业解散为主,这也是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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