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解散的含义
关于解散的概念,学理上存在不同理解。从狭义上理解,“解散”被与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方式并用或混用。但在这类情形下,上述概念往往均有着特定的含义,背后有着相应的具体法律制度支撑和特定的语境。从广义上理解,“解散”为除破产之外的企业终止的原因,其中包括了吊销执照、关闭、撤销以及狭义上的特定法律制度下的“解散”等情形。从最广义上理解,“解散”包括了“破产”,破产只是解散的方式之一,“解散”等同于“终止”,企业终止就是企业解散。
正因为对“解散”存在理解差异,或在不同法律制度及其特定语境下的理解及其使用,“解散”被与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停业、终止等并用或混用。这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解散”概念的混乱使用,而是基于“解散”的广狭义理解,以及不同法律制度及其特定语境下的理解。
从立法层面上来看,我国普遍从广义上理解“解散”,即企业终止的原因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形。对此,《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已失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均作了上述规定。
所谓解散,是指企业除了破产原因外,因发生法律或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和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关于国有企业解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和解释。《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已失效)第22条规定,企业解散(即关闭),系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决定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如果从当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大量存在于市场竞争领域,乃至现在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存在于市场竞争领域来看,上述关于企业解散的规定似有不妥之处,有违市场竞争法则。但如果从市场经济社会国有企业的合理定位来看,上述关于企业解散的规定则有合理之处,即国有企业解散更多地体现了公权力意志。
所谓国有企业解散,是指除了破产原因外,政府因国家及地方情势变更或宏观调控需要而决定终止经营活动,或因发生法律或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终止企业经营活动(必要时需经政府同意),并进行清算和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www.daowen.com)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即便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营业期限届满等),在必要时也需要得到政府同意方可解散企业。因而,国有企业解散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极大限制。
(二)国有企业解散的法律适用
关于国有企业解散制度,我国现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企业相关立法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1993年发布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已失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解散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已经于2001年12月废止。虽然《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对解散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难以兼顾市场经济社会国有企业特殊性。而且,作为普通商事立法的《民法总则》和《公司法》也没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特殊性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此,条件成熟时,《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企业相关立法修订时,如同本书第二章所述,笔者建议将《企业国有资产法》变更为《国有企业法》或《国有公司法》,作为国有企业基本法,应当在其中详细规定国有企业解散制度。
鉴于此,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国有企业解散优先适用未来修订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企业相关立法;未予规定部分,适用《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普通商事企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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