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终止是指国有企业依据法定程序消灭企业法人资格或主体资格,从而结束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国有企业终止不同于企业停产,企业停产是暂时中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消灭企业法人资格或主体资格。早在1993年,当时的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已失效)第16条第1款规定:“企业停产,系指政府或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中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整顿企业内部管理的行为。企业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为六个月之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企业因季节性停产或因限产而形成的临时性停产及处罚性停产,不在此列。”我国早先关于国有企业停产整顿的规定受到了破产法重整制度的影响。
国有企业终止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终止的特征,而且还具有自身特征,主要包括如下:
(1)体现了公权力意志。在市场经济社会,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或承担特殊任务和特定功能等。因此,国有企业的进退都充分体现了公权力意志,不同于私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到第34条的规定,国有企业解散或破产需要由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由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股东代表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重要的国有企业解散或破产,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依据法定程序。由于企业终止涉及市场主体、债权债务、股东、企业员工、利益相关者等诸多利益,而且国有企业终止还涉及国家利益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企业终止行为均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即便是企业自愿解散,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www.daowen.com)
(3)经过清算程序。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终止行为均需要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对企业清产核资,处理完毕企业债权债务和企业剩余财产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消灭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主体资格。在国际上,虽然国有企业一般具有法人资格,但也存在非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在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分为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两类。公司制国有企业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我国国有企业目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有企业终止不是停产整顿,而是对企业完成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消灭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主体资格,从而彻底结束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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