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有企业分立的规定和程序

国有企业分立的规定和程序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董事会拟定分立事宜,并报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将拟分立事宜报请股东大会决议,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履行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股权比例,国有控股股东对公司分立事宜有较大话语权,一般多由国有控股股东发起企业分立动议。根据批准的企业分立协议,分割企业业务、资产、负债及人员,以及调整分立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因此,企业分立涉及

国有企业分立的规定和程序

(一)国有企业分立含义

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社会,企业需要规模化经营,从而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规模过大也有可能增加经营成本、降低运营效率。因此,企业合并与分立都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常态现象。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通过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所有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企业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另有约定的除外。

1966年,法国公司法首次设立了公司分立制度。1982年,欧共体发布公司法第6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公司分立制度。[5]

所谓国有企业分立,是指一家国有企业通过签署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多是将部分优质资产分拆出来上市,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国有企业分立。因而,国有企业分立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及其重组的重要方式,也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普通商事企业的分立更多的是市场行为,而国有企业分立则更多地贯彻了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公权力意志,多具有强制性。

在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根据反垄断立法,法院有时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下令分拆已构成严重垄断行为的巨型公司。[6]这说明,企业分立不单是企业自身的市场行为,有时也是反垄断需要的强制行为。在我国市场经济社会中,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分立也不例外

(二)国有企业分立类型

(1)新设分立。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各自独立经营,原企业注销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国有企业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较少,更多地因国企改制需要而将部分优质资产分离上市,进而采取派生分立方式。

(2)派生分立。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将其部分财产分离出去,从而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原来的企业法人资格继续保留并发生注册资本等变更的法律行为。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多为派生分立。典型的国有企业派生分立如原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分立为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后更名为仪化集团公司)和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电信分立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星通信等三个公司。

(三)国有企业分立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分立程序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分立程序。主要包括如下:

(1)董事会或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定分立事宜。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讨论拟定分立事宜;国有独资企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企业负责人按照企业决策议事规则讨论拟定分立事宜。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董事会拟定分立事宜,并报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2)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将拟分立的决议报请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将拟分立事宜报请股东大会决议,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履行相应的股东权利。国有控股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在出席股东大会前将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拟分立事宜报请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指示。根据股权比例,国有控股股东对公司分立事宜有较大话语权,一般多由国有控股股东发起企业分立动议。(www.daowen.com)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4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规定所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分立,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听取工会及其职工意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7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但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企业分立除了企业内部决议外,还需要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必要时还需要得到同级政府的审批。因此,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时间应当自企业分立决议通过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甚或同级政府审批后开始计算。

(5)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评估,进行清查登记,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财产清单等。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8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同时,还应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如同本书第五章所述,笔者建议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由财政部门担任,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仅作为纯粹的国资监管机构。

(6)订立分立协议。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订立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一般包括分立各方企业基本信息、分立后企业基本信息、分立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分立形式、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7)通过分立协议。在签署分立协议后,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再报送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批决定。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分立协议报送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分立,分立协议报送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特别决议通过,国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表决前需报请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指示。

对于根据国务院规定所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分立,分立协议还需要报请本级政府审核批准。

(8)实施分立协议。根据批准的企业分立协议,分割企业业务、资产、负债及人员,以及调整分立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

(9)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分立既有可能涉及一方法人资格的解散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也有可能涉及新设企业。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人格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涉及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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