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我国早先的相关立法对其仅作了笼统规定,即指国有资本收益。根据《预算法》第10条的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预算法实施条例》则对1994年制定的《预算法》提到的“国有资产收益”(后来修订的《预算法》将“国有资产收益”改为“国有资本收益”)做了一定的解释。根据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当初,这种笼统规定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因为当时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克难阶段,国有企业效益也普遍低下,或正处于支付国企改革成本与代价中,因而国家实施暂停国企税后利润上缴的政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也未得到有效实施。直至2007年,在中央国有企业试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及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时,相关立法及政策文件开始将“国有资本收益”予以细化和具体化。
根据200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①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③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④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⑤其他收入。
根据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9条的规定,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②国有资产转让收入;③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④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从某种意义上说,针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企业国有资产法》比《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得更为简化、精炼。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提及的“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实际上包括了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等。因此,两者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的规定并无冲突之处。
由此可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主要包括如下: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结构及组织形式的不同,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两种:
(1)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这里的“利润”是指税后净利润,即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可供出资人分配的利润。从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来看,国有独资企业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然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根据该法第6条规定,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法》。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当然,这里有个利润上缴比例的问题。对此,本书第九章已经做了详细分析。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分得的股息、红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份制改革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国有企业多被改制为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甚或民营化。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国有股东对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依据国有股份所占比例享有收益权。因而,国有股东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有限责任公司红利分配方案,根据其在国有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所占国有股份比例有权获得相应的股息或红利。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www.daowen.com)
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所谓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是指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这实际上就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实上,对于国家出资企业而言,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股东转让的是一种权益,是一种国有产权,而不是国有资产。因此,《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针对国有资本收益使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更为科学合理,建议《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改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又被称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一般要求在产权交易市场转让国有产权。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需要在证券市场交易。对此,本书第八章已经做了详细分析。
至于有学者认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并非国有资本收益,[7]笔者认为,这种质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理由在于: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就是一种国有资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就是一种国有资本收益。而且,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其后讨论的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等,更需要考虑的是是否应当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而无需较真是否是国有资本收益,这才是真问题。从实践来看,上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均应当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清算收入包括企业的解散清算收入和破产清算收入。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而言,无论是解散清算收入还是破产清算收入,均归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应当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内。
对于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而言:一是解散清算收入。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6条的规定,当公司解散清算时,针对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国有股东有权从企业清算中获得国有股份的清算收入。二是破产清算收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尽管破产清算一般不会产生剩余资产,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可能或出资人获得破产清算收入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国有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获得相应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考虑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出现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或获得的其他收入。对此,我国地方立法中也普遍规定了这一兜底性条款。这也是立法通例。
在此,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立法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可能涉及公共财政预算转入的收入、融资性收入、国有资本的其他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投资收益、借款利息收入)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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