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企业是一类存在于非市场竞争或特定市场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主要目的,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由政府投资经营。比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特殊企业不同于普通商事企业,应当被纳入国家公产范畴,属于国家公产中的企业用财产类型。虽然在我国实践中有这类特殊企业存在,但在立法上并未对此加以充分且明确的区别法律规制。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等均如此。这应是今后国企立法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管
一般而言,特殊企业组织形式原则上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特殊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的应交利润、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应属国有股东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当然,特殊企业作为国家公产应当严格限制营利性目标。即便是营利性收入,一般也并非市场性收益,而是政府性收益,即国有企业利用来自于政府的特许经营权、信息和资源等所获得的收益,主要是企业垄断利润。[16]至于现实中存在大量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追逐利润目标的现象,那是国有企业市场转型不到位的结果。
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主体来看,主要包括缴纳主体和征管主体。从缴纳主体来看,应为特殊企业本身。但如果特殊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则缴纳主体应为该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从征管主体来看,应为特殊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但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虽然特殊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主要包括国资委和财政部门,但立法却规定由财政部门作为征管主体,从而导致出资人职能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出现混淆等问题。比如,《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所调整的中央企业主要是国资委所属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但其第5条却规定,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又如《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省属国有资产收益除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缴入省国资委专户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利润等收益缴入省财政专户。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应统一由财政部门履行,国资委专门履行国有财产监管职能。因而,包括特殊企业在内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管主体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从而使收益权能被名正言顺地归为出资人职能,实现收益权与所有权、预算权与所有权的统一。
关于特殊企业的收益征管,笔者建议,应当将其与市场竞争领域的普通商事企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加以区别法律规制。特殊企业收益征管及其分配如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家公产性质一样,按照国有财产中央和地方分别所有原则,所有收益除了按规定缴纳税收外均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将其收益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并按照利润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等不同收入种类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以便于监管。因而,特殊企业不应当存在收益上缴比例问题。这种收益征管方法类似于我国国有企业早期实行的“统收统支”收益分配制度。实际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9条关于第三类军工等企业采取暂缓3年上交或免交的规定,以及《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的第四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等免交国有资本收益等,就是考虑到这类特殊企业的临时性规定。(www.daowen.com)
特殊企业应当将其收益和支出统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来说,拥有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或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缴纳。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旗下的国有控股公司应付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股息、红利,应当按照普通商事企业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特殊企业应将国有资本收益缴纳申报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管。
(二)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使用
作为特殊企业形态的国有企业具有国家公产性质,其预算管理如同行政事业单位,特殊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使用原则上实行“统收统支”,由国库集中支付,优先用于缴纳单位,主要用于特殊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更新改造以及其他企业发展需要,以弥补财政支出。因为特殊企业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主要目的,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存在本身就是惠及国家、社会及其全体公民,是一种变相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其使用形式。而且,特殊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优先用于缴纳单位,可以进一步降低特殊企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收费价格,甚至而免费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实际上是变相地使国有资本收益惠及全民。
特殊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使用一般由缴纳单位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提出使用计划,报请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然后再由国库集中支付。特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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