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立法看似颇为迫切,但实质上却是因为国有企业市场转型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导致国家公私产界限及其市场定位不清晰,进而导致国有企业在经济改革中被大量商业化,但又未能完全做到该民营化的均民营化,进而又挤压了国有企业中涉及国家公产的社会公益功能及其市场定位。因而,国有企业滋生了诸多问题,看似迫切需要立法规制。而这些应急性、临时性立法又凸显了立法漏洞与功能冲突等诸多缺陷。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相关立法所表现出来的症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立法便是典型例证。
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立法主要存在如下不足:
(1)立法定位不明晰。由于国有企业市场转型尚未完全到位,导致国家公私产或类似划分及其功能定位不清晰,进而影响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立法定位,以及公权力对其转让限制的偏差。(www.daowen.com)
(2)立法不统一和立法冲突。基于前述原因,加之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不统一及其部门利益分割,导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立法不统一,比较紊乱,应急性、临时性立法特点明显,彼此间的协调性不够。比如,非上市的非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非上市的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无论是上市还是非上市的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均适用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适用国资委颁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而其中的中央文化企业适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等;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适用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中,必然存在着诸多立法交叉、重叠和冲突等问题。
(3)立法内容存在不足。立法定位不明晰、立法不统一和立法冲突等导致产权转让相关立法存在交叉滞后性。比如,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的规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不足、产权交易监管机制有待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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