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单位内部转让决策程序。包括国有股权转让在内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都需要履行单位内部转让决策程序。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等内部决策程序。
(2)审批或备案。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的规定,非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国资委是国有产权主要出资人;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财政部门是国有产权出资人。因而,其审批决定机构也有差异。如同本书第五章所述,根据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原则,建议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履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国资委仅仅履行国有财产监管职能。一旦改革到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根据分别所有原则,依据不同转让情形,将由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财政部门最终审批决定,必要时报经本级政府审批或备案,国资委将纯粹履行监管职责。
其中,我国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有些特殊规定。主要包括如下:(www.daowen.com)
(1)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备案:一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二是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如果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2)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也是国际惯例。比如,《韩国国有财产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有些杂项财产出售或转让需要经过国务会议审议并获得总统认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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