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进场交易,是指国有产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转让。国有产权原则上以强制进场交易为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进场交易制度有利于克服国有产权固有的缺陷,即国有产权缺乏“经济人”的利益驱动。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交易,变“净资产定价法”为“市场定价法”,相对实现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价值。而且,市场公开竞价交易有利于克服“暗箱操作”及其腐败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国有财产监管作用。
对于非上市的企业国有产权而言,进场交易的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投标和协议转让等。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而言,进场交易的方式主要为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拍卖。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有利于转让标的价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体现其价值;程序公开透明,成交周期较短等。
(2)招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招投标,是指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13]招投标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如果说拍卖以价格最大化为衡量因素,那么招投标则是以综合素质为衡量因素,同时也能做到程序公开透明和交易灵活等。
(3)协议转让。所谓协议转让,是指国有产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直接进行充分协商,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实现产权转让的行为。
有人存有误区,认为协议转让只是场外交易的方式。其实,无论是进场交易还是场外交易均存在协议转让方式。对于进场交易而言,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或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我们把进场交易的协议转让又称为场内协议转让。(www.daowen.com)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以上受让方时,原则上不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当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比如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至于是采取拍卖方式还是招投标方式,则取决于企业国有资本转让主体及其转让标的等多种目标因素的综合考量。
协议转让方式相对于拍卖和招投标方式而言,存在市场竞争不足和缺乏透明度等缺陷,原则上在难以采取拍卖和招投标方式的情形下方可采取。
在我国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协议转让方式占了大多数。[14]这说明我国国家公私产尚未得到合理定位,导致国有财产市场化与非市场化边界不清,进而导致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成熟。
(4)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谓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是指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方式只限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并且应当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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