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国有产权含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第2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物权法》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由此不难看出,这里所说的“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国有产权”尽管表述略有差异,但实质内涵是一样的,均强调了出资人权益。即国有资本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权益;至于企业自身的资产则属于企业法人,是一种企业法人所有权。
到底采取“企业国有产权”还是“企业国有资产”,主要取决于不同立法语境及其习惯用语。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含义(www.daowen.com)
无论是国有企业重组、国有企业并购,还是国有企业改制等,均有可能发生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交易,并非是买卖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所能完全涵盖的,还有其特殊性问题需要研究。这也正是国有企业法应有的研究内容,也是国有企业法的内容体系之一。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含义,学界的表述大同小异。比如,有学者认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以企业并购、企业出售、经营管理权变更为主要交易模式,使企业以一种实物商品的身份进入市场,按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进行自由交换、买卖的活动。[2]有学者认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被界定为,企业国有产权主体通过有形的产权市场(机构、中心)将其合法拥有的可转让交易的国有产权依法进行的有偿转移的法律行为。[3]也有学者认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其他国有性质的主体,以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的全部或部分为标的的交易行为。[4]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3条规定:“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从我国相关立法来看,笔者认为,所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简而言之,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经许可依法将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的最主要方式。由于国家公产原则上不可自由处分,故转让主要是国家私产尤其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处分行为,同时也是国家私产乃至整个国有财产处分制度中的最主要内容。
转让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即买卖或产权交易,无偿转让即过去常说的无偿划转或无偿划拨。无偿划转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也是过去国有产权转移经常使用的做法。这与当时国有企业等单位缺乏法人所有权及其经营自主权等因素有关。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在确立了企业法人所有权及其经营自主权后,国有产权交易就不能简单地采取行政划转的做法。即便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产权的无偿转让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要求。因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一般情况下针对的是产权有偿转让或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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