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自然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担任上述职务。除了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我国对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所谓积极资格,是指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所谓消极资格,是指担任上述职务不得具备的条件。

(一)积极资格

从普通商事企业来看,《公司法》等相关立法均是对消极资格予以规定,对积极资格并没有多少规定,原则上不做任何限制,赋予企业较大的自治权。一般而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自然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担任上述职务。

除了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我国对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良好的品行;②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③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以外,部分国有企业的某些职务积极资格还有特殊规定。比如,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外派监事会的中央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等。

(二)消极资格(www.daowen.com)

普通商事企业立法一般均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角度考虑。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也大体类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对此,《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除此以外,我国对于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还有如下一些规定: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5条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同意,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监事。虽然董事、监事和经理层每届任期为3年,但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而董事和经理层在同一企业连任则并没有限制。

还需要说明的是,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行政公务人员或准行政公务人员以及职业经理人等分类。其中,具有行政公务人员或准行政公务人员身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具备上述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外,还要有相应的公务人员任职条件和资格。对此,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但上述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分类规范和完善,有待于将来的国有企业立法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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