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设立专职管理部门,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能,辅以相关部门管理模式。典型国家如美国、新加坡、德国、新西兰、意大利等。比如,美国除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委员会、进出口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宾夕法尼亚道路发展公司等五家国有企业由美国总统直接负责外,其他国有企业均由根据国会各种决议设立的各种专门常设委员会管理。[14]如美国联邦原子能委员会管辖国家原子能工业企业、美国矿务局管辖国有采矿工业企业、国家宇航委员会管辖空间技术开发和武器研制等。但财政部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履行出资人职能。新加坡的6个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和4个国有控股公司都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能,[15]国有企业财政预算、财务收支的最终决定权在财政部。各专业部门负责专业管理。法定机构和国有控股公司旗下再设各种国连公司。从而形成“财政部—法定机构和淡马锡控股公司—控股企业(23家国有企业)”三个层次。德国国有企业为议会所有,授权政府管理,具体由财政部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能,辅以有关部门专业管理。新西兰国有企业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能,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专业管理。意大利早先曾设立国家参与部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能,1992年国家参与部撤销,其职能并入国库部(相当于财政部),由国库部统一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并与相关部门一起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从而形成了“国库部(相当于财政部)—国有控股公司—控股企业”三个层次。
(2)财政、预算部门下设专职管理部门,辅以各部门专业管理模式。典型国家如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巴西、印度等。法国早先是通过若干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国有企业,比如财政经济与预算部、计划总署、国防部、工业部、运输部和邮电部等。其中,财政经济与预算部拥有较大权力,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的资产。2003年,法国财政经济与预算部下设国家参股局,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澳大利亚财政部下设财产管理局,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日本大藏省(即财政部)内设理财局,履行普通财产(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出资人职能,[16]同时辅以各省厅的专业管理。巴西于1979年在国家计划预算管理部下设国有企业控制署,专门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印度国有企业由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既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又行使部分所有权职能。同时,由财政部履行最终出资人职能。1965年成立的公营企业局隶属于财政部,参与管理国有企业,但公营企业局自身不享有国有企业所有权职能。后来,公营企业局被重工业和公共企业部取代,后者主要负责管理印度联邦所属的国有企业。
(3)相关政府部门下设专职管理机构,由财政部充当最终出资人模式。典型国家如英国、瑞典、奥地利、韩国等。英国于20世纪70年代在政府工业部下设国家企业局(后与英国研究开发公司合并组建了英国技术集团),履行国有企业控股及其关联企业的出资人职能。同时,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来看,英国国有企业也由各行业经济职能部门专业管理。此外,由财政部对国有企业进行综合管理。瑞典于1998年在政府工业部下设国有企业局,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奥地利通过公共交通与公共企业部下设的奥地利工业控股股份公司,代表政府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韩国于1998年在经济企划院下设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评估委员会,具体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国有企业最终出资人则主要为企划财政部,从而改变了原来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状况。(www.daowen.com)
(4)独立设置专职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能,辅以相关部门和财政部管理模式。典型国家如俄罗斯、中国等。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先通过联邦财产关系部专门管理国有企业。1997年,俄罗斯成立了国有财产管理部,履行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国有财产出资人职能。我国目前也是采取这种模式,即除了财政部门外,还设立专职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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