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铁路、邮政、烟草等领域的中央国有企业以及中央文化企业等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务院履行。除此以外,行政事业单位办“三产”和“非转经”等历史遗留的部分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也由财政部门履行。
我国财政部门履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至少有如下关系尚未被理顺或解决:
(1)在财政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是否设立履行具体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并不统一和明确。财政部门能否直接履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如果不能,在财政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如何设立履行具体出资人职能的机构?总出资人职能机构与具体出资人职能机构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等。比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东是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财政部管辖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www.daowen.com)
(2)财政部门履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自身关系尚未理顺。比如,财政部门对其管辖的国有企业更多的是履行传统的资产管理职能,并未凸显出资人职能;财政部门履行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分属于财政部门的若干职能部门,如中央金融企业由金融司负责,中央文化企业由科教与文化司负责,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由经济建设司负责,除此以外,还有资产管理司等。这些职能部门是否要调整?还是在财政部门内部专设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
(3)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关系尚未理顺。一是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国有资本出资人关系尚未理顺;二是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国有资本监管关系尚未理顺。比如,财政部门是否如同国资委那样,既履行出资人职能,又履行监管职能?如果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是否由国资委统一履行国有资本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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