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权?笔者以为,关键要把握如下三点:一是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能不能与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相混淆。比如,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权中也涉及监督职权,但这仅是出资人在履行出资人职权过程中应有的股东监督权利,并不代表(更不能替代)独立的国有资本监管职能。二是国有资本出资人职权不等于(更不能替代)被出资企业的职权。被出资企业作为法人单位应享有法人所有权及其相应的职权,尤其是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多个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更加注意。三是基于国有企业类型不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权有所区别,比如国有全资企业(或公司)、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公司等。
根据现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特殊立法精神、国有资本出资人作为股东的一般要求,以及国有资本出资人基于国有企业的公权力因素所赋予的可能存在的某些特殊股东要求,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
(1)股东决定权或表决权。国有资本出资人根据国有企业特殊立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直接以股东身份或通过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形式,对企业章程修订,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机构和人选的建议,企业利润分配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定权或表决权。
(2)查阅权。国有资本出资人根据国有企业特殊立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有权以股东身份查阅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优先受让和认购股权的权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国有资本出资人根据国有企业特殊立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或者公共利益保留,享有优先受让和认购股权的权利。
(4)转让出资或股权的权利。国有资本出资人根据国有企业特殊立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有权转让出资或股份。
(5)利润分配权。国有资本出资人根据国有企业特殊立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有权分配企业利润。(www.daowen.com)
(6)剩余资产分配权。当企业终止清算时,国有资本出资人有权根据国有企业特殊立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企业剩余资产;或基于公共利益保留原则,分配并收购企业剩余资产。
(7)负责国有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等工作。
(8)建立和完善国有财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财产实行动态管理。
(9)建立和完善针对国有财产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国有财产实行绩效考核与管理。
(10)国有资本出资人作为国有股东可能存在涉及政府意志的其他保留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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