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档案法》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有产权登记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档案。
根据《档案法》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有产权登记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档案。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以确保国有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注释】
[1]本章主要内容参见李昌庚:《国有财产法基本制度研究——“国有资产法”正本清源之二》,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16~137页。
[2]谢次昌:《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5页;李松森编著:《国有资产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3]本章节部分内容以“国有产权登记机构的法律思考”为名发表于《产权导刊》2013年第7期。(www.daowen.com)
[4]参见赵重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旧则’‘新规’”,载《产权导刊》2005年第5期。
[5]参见李昌庚:《国有财产法原理研究——迈向法治的公共财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9~211页。
[6]由于我国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以及市场转型尚未到位的部门权益分割的立法现象,上述立法清理思路或许可以推广到我国许多领域的立法问题,尤其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7]参见李昌庚:《国有财产法基本制度研究——“国有资产法”正本清源之二》,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16~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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