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此,根据国有财产权属关系,由相应政府财政部门下设的专职国有财产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同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机构不仅要与我国拟将设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相协调,还要接受国有财产监管机构的监督。三是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清理,对其冲突部分进行修改与完善。二是由财政部颁布《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一)建议统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机构

笔者建议借鉴我国目前正在考虑推行的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做法,实行企业国有产权统一登记。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为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目前存在如下几种情形:一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金融类国有企业和中央文化企业的出资人机构为财政部;二是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机构为国资委;三是资源性国有财产出资人机构为各政府主管部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奉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离原则,以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有机结合原则,保障国有财产监管职能相对独立,笔者建议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应该统一为财政部,并由财政部下设相对独立的级别较高的国有财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必要时可以依法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当然,这要以国资委转型改革为纯粹的国资监管机构为前提。

鉴于此,根据国有财产权属关系,由相应政府财政部门下设的专职国有财产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如果我国推行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三级“分别所有”原则,[5]则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由中央、省级、市县级三个层次的财政部门负责,并建议由财政部门下设的专职国有财产管理机构内设的专门负责国有产权界定机构同时负责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从而实现国有财产界定与国有产权登记的衔接与配合。必要时,可以依法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某些国有产权登记。同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机构不仅要与我国拟将设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相协调,还要接受国有财产监管机构的监督。

企业国有产权统一登记至少具有如下意义:一是便于统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立法及其登记程序,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二是避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中的部门权益冲突,避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遗漏或登记责任推诿等问题;三是有助于企业性国有财产统一管理,提高国有资本使用效率,减少国有财产流失现象;四是有利于国有资本市场交易安全,便于加强国有资本市场交易监管等。

(二)建议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立法清理和相对统一立法(www.daowen.com)

首先,我国当前应先对现有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立法进行清理。一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进行清理,看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以便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协调。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涉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规定也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作出相应的修订。三是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清理,对其冲突部分进行修改与完善。[6]

其次,一旦我国企业国有产权统一登记改革到位,有必要实行相对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立法。一是针对国家出资企业(含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中央文化企业和境外国家出资企业等)产权登记进行统一立法,由国务院颁布统一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条例》或类似立法,提高立法位阶,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二是由财政部颁布《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三是根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分权以及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原则,由地方人大或政府根据地方具体情况颁布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四是将来制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条例》或类似立法等相关规定要与我国即将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立法协调。

顺便提及的是,随着企业国有产权统一登记及其立法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国有产权登记也将由一个统一的国有产权登记机构——财政部门——负责,并进行相应的统一登记立法。对此,笔者已有专门论述。[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