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概念
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我国于2012年颁布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依此类推,有学者认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2]
笔者认为,这种定义总体上并无大碍,但因历史条件的局限多少仍残留一些计划经济色彩。主要包括如下两点不足:
(1)还存在着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分的问题。上述提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是指当时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后来被国资委所取代)和财政部门,还涉及国务院授权的其他单位。但在市场经济社会,国有财产管理部门不仅涉及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还涉及其他若干政府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如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税务部门等)。作为国有产权登记机构的应为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或其授权单位,至于其他政府部门主要是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包括国有财产监管职能。
(2)尚未明确法人所有权问题。上述提及的“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实际上并未明确企业是否对国有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只有明确了企业法人所有权,国有产权界定和登记才更具有现实意义。一旦明确了企业法人所有权,企业就不是单纯地“占有”国有财产,而是对国有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国家通过政府与其建立的是一层层法律意义上的股权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是指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对享有国有财产所有权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国有产权登记往往是国有财产取得和界定的后续行为。(www.daowen.com)
(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特征
(1)登记主体的特定性。为了便于对国有财产进行统一管理,企业国有产权的登记主体应是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其他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不应当都来行使国有产权登记职能(下文将详叙)。
(2)登记内容的多元性。一是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包括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二是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和产权归属关系。
(3)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或其授权单位是代表政府履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在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的一种。
(4)登记行为的延续性。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往往是国有财产取得和界定行为的后续行为,是基于国有财产主体抽象性等特点的必然要求。
(5)登记行为的强制性。国有资本出资人机构或其授权单位代表政府依职权作出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行为,任何享有国有财产所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均要履行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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