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境外国有企业法体系简要分析

境外国有企业法体系简要分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门颁布统一的《国有财产法》,其中涉及政府与国有企业的投资关系等规定,同时辅助以某些国有企业专门立法。比如,日本除了《国有财产法》外,还有某些国有企业专门立法。既有统一的《国有财产法》和《国有企业法》,也有某些国有企业专门立法。

境外国有企业法体系简要分析

从国际上来看,世界各国国有企业比重普遍较低,国有企业普遍采取国家公私产区别法律规制,除了极少数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适用《公司法》等商事企业立法外,国有企业一般被作为特殊企业受特殊立法规定调整,有关国有企业立法曾经主要经历过如下四种模式:

(1)专门颁布统一的《国有企业法》,再辅之以某些国有企业专门立法。比如,加拿大除了针对政府投资企业的一般性法律(如《国有企业一般规定》)外,还有国有企业专门立法(如《金融管理法》等);澳大利亚颁布了《联邦机构与联邦公司法》,以及其他特殊国企立法;新西兰颁布了《国有企业法》,以及《金融法》《邮政银行法》等特殊国企相关立法;列支敦士登颁布了《公共企业控制法》;新加坡颁布了《法定机构及政府公司(秘密保护)法》《法定公司(资本投资)法》,还有其他专门的国企立法(如《裕廊镇公司法》《电力法》等)。

(2)专门颁布统一的《国有财产法》,其中涉及政府与国有企业的投资关系等规定,同时辅助以某些国有企业专门立法。比如,日本除了《国有财产法》外,还有某些国有企业专门立法(如《地方公营企业法》《邮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国有铁道公社法》《电信电话株式会社法》等)。(www.daowen.com)

(3)既有统一的《国有财产法》和《国有企业法》,也有某些国有企业专门立法。比如,法国除了《国有财产法典》(后被《公法人财产法典》所取代)和《国有企业法》外,还有某些国有企业专门立法[如《有关公共部门民主的法律》(1983年7月26日第83-675号)等];韩国除了《国有财产法》和《国有企业管理法》外,也有某些国有企业专门立法(如《地方公企业法》《公共机构运营法》等)。

(4)既没有统一的《国有财产法》,也没有统一的《国有企业法》,而是在相关立法中有专门的国有企业规定,再辅以国有企业的相关特殊立法。比如,美国的《联邦法典》第91章专门规定了“政府公司”,同时针对许多国有企业还有专门立法,如《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等(美国曾经在1945年颁布《联邦公司控制法案》)。又如英国在《水法》或《水产法》等相关立法中有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德国也是采取类似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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